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69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蔡必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必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三個月內每月收取新台幣玖佰元之依據(依行政院金融管理
委員會於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 號
文內第二項第(四)款顯示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
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
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叁佰元、肆佰元及伍佰元,且自民
國一百年四月一日生效)。
二、債務人蔡必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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