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468號
KSDV,102,司促,10468,201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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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4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王妙儀
債 務 人 李春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叁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妙儀前就讀臺灣觀光經營管理技術學院時
  ,邀同案外人王憲仁(已確定)、債務人李春秋等二人為連帶
  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
  以上就學貸款」共4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175,312元整
  ,約定借款人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
  日起分48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
  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妙儀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
  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1年8月1日(即第37期),依前訂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
  41,23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李春秋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046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妙儀、李│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1236 │春秋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妙儀、李│自民國101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1236 │春秋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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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