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367號
債 權 人 孟素仙
債 務 人 陳石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柒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