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125號
債 權 人 葉修慎
債 務 人 鄭朝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朝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鄭朝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債務人鄭朝枝應負清償責任之法律依據及證明文
件(票據發票人為鄭茶枝)?
三、以書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1 年2 月3 日之法律依據及證明
文件,或更正為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內所述四張票據
之發票日期均在101 年2 月3 日之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