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68號
KSDV,101,重訴,68,20130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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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志豪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鐘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
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85,408 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4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不動產地號及建號 │    上訴範圍    │ 拍賣價格 │ 上訴利益  │
│  │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⒈ │高雄市前鎮區獅甲段│29/101         │3,784,673元 │1,086,688元 │
│  │331 地號土地   │            │      │      │
├──┼─────────┼────────────┼──────┼──────┤
│⒉ │高雄市前鎮區獅甲段│【(98.18 +12.82 )/ (│10,880,000元│3,144,320元 │
│  │3655建號建物   │345.42+18.83 +20.15 )│      │      │
│  │         │】=0.289        │      │      │
│  │         │            │      │      │
├──┼─────────┼────────────┼──────┼──────┤
│⒊ │高雄市前鎮區獅甲段│16.24/(16.24 +40.9)=│1,600,000元 │454,400元  │
│  │4242建號建物共同使│0.284          │      │      │
│  │用部分      │            │      │      │
├──┴─────────┴────────────┴──────┴──────┤
│總計:4,685,40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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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豪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