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志豪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鐘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
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85,408 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4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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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不動產地號及建號 │ 上訴範圍 │ 拍賣價格 │ 上訴利益 │
│ │ │ │ (新台幣)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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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高雄市前鎮區獅甲段│29/101 │3,784,673元 │1,086,688元 │
│ │331 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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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 │高雄市前鎮區獅甲段│【(98.18 +12.82 )/ (│10,880,000元│3,144,320元 │
│ │3655建號建物 │345.42+18.83 +20.15 )│ │ │
│ │ │】=0.289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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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 │高雄市前鎮區獅甲段│16.24/(16.24 +40.9)=│1,600,000元 │454,400元 │
│ │4242建號建物共同使│0.284 │ │ │
│ │用部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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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4,685,4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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