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31號
KSDV,101,重訴,31,20130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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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建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獻聰 
被 上訴人 澤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澤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6
日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52,0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7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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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澤康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