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澤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澤鈿
被 上訴人 建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獻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6
日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7,1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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