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78號
KSDV,101,訴,1578,2013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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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敏  
      吳祥福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洪崑興 
      洪于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102 年1 月2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 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 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2 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 繳,上開裁定已於102 年2 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 按,依上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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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