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99號
上 訴 人 林景凰
林玉敏
被上訴人 曾基賢 住高雄市○○區○○○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18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4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2 年2 月8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 於102 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存 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