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43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允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鴻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陳弘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1343號給付佣金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
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1,711,42
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則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幣1,711,425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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