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336號
KSDV,101,消債更,336,201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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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陳牧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向萬泰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但因要求折讓 債權金額未為金融機構所接受,而於民國101 年10月26日協 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 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 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 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 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 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9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卷第6 頁至第7 頁)、債權人清冊(卷第8 頁)、前 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10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9年至100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74頁至第79頁)、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4頁至第15頁、第80頁至第 83頁)、戶籍謄本(卷第16頁至第17頁)、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18頁至第20頁、第31頁至第 33頁)、薪資單(卷第27之1 頁)、就職證明書(卷第28 頁)、房屋租賃契約書(卷第34頁至第35頁)、陳景得之 身心障礙手冊(卷第36頁)、98年度至100 年度綜合所得 稅籍資料清單(卷第85頁至第87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89頁至第101 頁)、財政部南區國 稅局屏東分局函及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卷第104 頁至第 106 頁)在卷足憑,堪信屬實。
㈡次查,聲請人於99年至100 年度稅後所得分為207,360 元 、210,000 元,平均每月所得17,280元、17,500元,名下



無財產,有上開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可考。又聲請人 目前任職於年洲商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另據其所提出之 101 年1 月至11月薪資單,扣除勞健保費後,每月薪資均 為20,204元,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 產歸屬清單、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薪資單等在卷可證( 卷第11頁至第13頁、卷第14頁至第15頁、第27之1 頁)。 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 月平均收入20,204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
㈢再查,以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0,204元,而依102 年高雄 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1,890元,然聲請人自陳每月支 出僅11,000元(含膳食、房租、交通、日常生活等支出) ,低於最低生活費用,顯見聲請人已撙節開銷,應屬可採 。
㈣末查,聲請人自陳每月需負擔父親陳景得及母親陳黃玉蘭 之扶養費共6,000 元,其父親係32年1 月1 日生,於99年 及100 年所得均為0 元,名下無財產。其母係36年12月29 日生,於99年及100 年所得均為91元,平均每月僅有8元 ,名下有一房一地,財產價值為2,272,993 元,聲請人自 陳父母現均無工作、均未領有補助,尚有不能維持生活之 虞,均有受扶養之必要,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稽(卷第74頁至第79頁)。然除聲 請人外,尚有長女陳瓊璣、次女陳瓊玫、三女陳瓊如,聲 請人自稱其姐妹並無主張不能扶養父母,是得分擔扶養義 務。再者,聲請人現已負擔高額債務之際,依民法第1119 條規定,其應負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 不顧及其目前經濟能力,衡情分別以102 年度70歲以上、 一般受扶養人免稅額127,500 元、85,000計算,每人每月 為10,625元、7,083 元(計算式:127,500 ÷12=10,625 ;85,000÷12=7,083 ,四捨五入),是以聲請人每月負 擔父母之扶養費用共4,427 元【計算式:(10,625÷4 ) +7,083 ÷4 =4,427 ,四捨五入】,逾此範圍自不可採 。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薪資20,204元,聲請人必 要支出11,000元,並加計扶養父母之扶養費,其收入扣除 必要支出,每月僅餘4,777元【計算式:20,204-(11000 +4,427 )=4,777 元】,聲請人現負債總額為599,789 元(參卷第18頁至第20頁信用報告),以聲請人每月所餘 4,777 元逐年清償,尚需約126 個月(計算式:599,789 ÷4,777 =126 ,四捨五入),尚需近11年始能清償完畢



,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應可採認。再者,聲請人 雖為61年生,然非任職於公家單位或可預期將穩定之工作 ,且收入不豐,足見聲請人並非一心欲循債務清理之程序 以圖脫免債務之責任而無任何清償之誠意。此外。聲請人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無本條例 第46條規定已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及第6 條第3 項、第8 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等程序事由存在 ,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是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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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年洲商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