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2號
原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
被 告 鼎勝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恭鼎工程有限公司
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怡華
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26,422,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584 元。
扣除已繳之113,288 元,尚應補繳131,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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