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111號
KSDV,101,建,111,201303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建字第111號
原   告 張淑貞即大瀚企業社
      吳嫈琦即大森傢俱行
      梁雅利即好佳貨家電影音生活館
      晉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芳萍 
原   告 大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鏥貴 
原   告 陳令雄即申昌玻璃行
      李進雄即昱雄企業行
上七人共同 葉玟岑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三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志文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各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若各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1 年4 月2 日向軍人之友社嘉義國軍英雄館 承攬「嘉義國軍英雄館全區整新工程」(下稱國軍英雄館 工程),並委託訴外人000(更名為000,工作用名 片為駱家豐)、蔡春涼全權處理工程標案等一切事宜,且 以000為系爭工程之工地負責人及安衛負責人。嗣被告 於同年5 月間將如附表所示之工程項目再發包予下游廠商 即原告等人施作(下稱系爭工程),原告均已完成承攬工 作,該國軍英雄館工程亦於同年6 月底全數施工完畢,並 經業主驗收完成,業主嗣於101 年7 月16日撥付工程尾款 合計新臺幣(下同)1,310,100 元予被告,詎原告開立發 票向被告請款時竟遭拒絕,被告迄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 示金額之工程款,為此爰依民法第490 條之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
(二)被告雖否認與原告間有承攬關係,辯稱被告與000間已



於101 年4 月12日協議,將該國軍英雄館工程交由駱信鴻 自行僱工承作,並自行負擔盈虧,協議後駱信鴻始另行與 原告接洽,約定施作事宜云云,並提出委託移轉經營合約 書為證,惟該合約書係被告公司負責人翁志文駱信鴻即 000所簽定,其中翁志文雖代表公司簽訂,然未蓋用公 司大小章,是否有效仍有疑義。縱認上開合約書有效,惟 其既係委託經營合約,由被告公司委任000經營管理公 司事務,重在公司事務之處理,性質上應屬民法之委任關 係而非承攬關係,被告既委任000經營管理,000自 有以被告名義與原告等人訂定委任契約之權,系爭工程之 承攬關係自應存在於原、被告之間,被告陳稱依上開合約 書,伊已將系爭工程轉包給000,再由000轉包給原 告等人云云,實不可採。又上開合約書第5 條雖約定:「 甲方(000)承攬工程/ 室內裝修所產生之負債糾紛甲 方須無條件概括承受與乙方無涉。」此亦係渠等之內部約 定,蓋與原告等人無涉。又縱認兩造間無承攬契約關係, 原告既已完成系爭工程,亦屬有利於被告,原告亦可依不 當得利、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事之金額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 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稱:
(一)被告承攬該國軍英雄館工程後,因公司原員工000擬自 行外出開立公司創業,被告即與000於101 年4 月12日 協議,將該工程全數交由000自行僱工承作,並自行負 擔盈虧,協議後000始另行與原告接洽,約定施作事宜 。而依原告所提證明承攬契約關係之原證4-11之估驗單等 資料顯示,其報價之時間均為101 年5 、6 月間,即均在 000離職獨自承接本案之時間之後,而且,其中訂貨或 收貨之人亦均係000本人,而非被告公司,可知系爭承 攬契約應存在於原告與000間,而非原告與被告之間,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顯無理由。
(二)被告承攬之該嘉義國軍英雄館工程業已完工,全部工程款 為249 萬元,第一期款118 萬元被告取得後,扣除000 應負擔之部分,餘款870,030 元,已全數交付000,此 有支出明細表與各支出憑証可証;第二期款131 萬元,經 扣除被告與000約定應由000支付,000未為支付 而由被告墊付之款項,即(1)應付票款474,000 元、(2)應 付之貸款及利息317,000 元、(3)雜支18,131元、(4)員工 薪資2 萬元、(5)房租9,000元、(6)記帳費4,236元、(7)



勞健保費19,636元、(8)影印機費用3,000 元、(9)電話傳 真費1,784 元、(10)設計師公會會費3,600 元、(11)本件 工程營所稅(3%計算)預估73,680元、(12)佣金58,608 元、(13)5 、6 月給水電費1 萬元、(14)營業稅(5 %計 算)預估122,800 元、(15)代付陳鐵雄等4 家廠商帳款共 243,200 元,已無餘額,以上有被告與000間應收應付 款項協議與上開各款項之付款証明可証。被告與原告間既 無承攬契約關係,且被告應付給000之款項亦已全部支 付完畢,因此,原告請求之對象應係000而非被告,本 件原告之訴,應無理由。
(三)依一般工程慣例,貨品銷售恆有訂購、送貨、收貨簽收等 資料,否則即無法勾稽確認有無訂貨及交付貨品之事實。 本件原告所提卷附請求憑據,其中部份訂購、送貨、收貨 單據均付諸闕如,部分則出貨單無任何簽收紀錄,證人駱 稑豐稱上述單據縱未經過其簽認,但均口頭上有協議過云 云,顯與一般工程材料買賣之經驗法則有違,應不足採。 再被告公司與000101 年4 月12日簽訂合約書之目的, 乃欲將101 年4 月10日前被告公司已承攬但尚未完成之工 作交由000自行承作,自負盈虧,未收及未付款項亦均 由其自行處理,此見合約書第8 條約定自101 年4 月10日 止被告公司之流動資產及流動負債由000概括承受即明 ;至同合約第9 條則係約定被告公司自101 年4 月10日起 承攬之案件,即由被告公司自行負責,與000無關,駱 稑豐竟稱依上述合約自101 年4 月10日起所承攬之工程, 盈虧才歸其負責,101年4月10日之前所承攬工程不歸於其 負責,本件係4 月2 日承攬,所以非由其負責盈虧云云, 顯與合約所載不符,亦不足採。000又稱一定要以公司 名義找原告等人施作系爭工程云云,惟依原告提出附卷之 訂購單資料,均僅有「駱」(即000)之簽認,並無被 告公司之名稱,顯與駱某所證不符,已可見駱某所言不實 ,且該嘉義國軍英雄館工程第1 期款118 萬元,經駱某扣 除其應支付之部分款項後餘額870,030 元,被告公司亦係 全部匯付予000,000取得款項後,再由其自己給付 予其下包商,此為駱某於鈞院102 年1 月30日言詞辯論筆 錄中所坦承,倘若駱某係以被告公司名義向下包商訂貨, 則即應由被告公司直接付款予各下包商,不可能由被告公 司匯付予駱某後,再由駱某自己斟酌情形給付予下包商, 由此亦可證駱某前開所證,顯然不實。並聲明:㈠原告之 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行。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1 年4 月2 日承攬該國軍英雄館工程,並 委託訴外人駱信鴻(更名為000)、蔡春涼全權處理工程 標案等一切事宜,嗣該國軍英雄館工程已於同年6 月底全數 施工完畢,並經業主驗收完成,業主嗣於101 年7 月16日撥 付工程尾款1,310,100 元予被告等情,業據其提出工程承攬 合約書、委託書、匯款申請書等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實。惟原告主張被告標得該國軍英雄館工程後,將其 中如附表所示之工程轉包由原告等人施作一情,則為被告所 否認,被告並辯稱已與訴外人000於101 年4 月12日協議 ,將該國軍英雄館工程交由000自行僱工承作,並自行負 擔盈虧,協議後000始另行與原告接洽,約定施作事宜云 云,並提出被告與000所簽訂之委託移轉經營合約書一紙 為證。經查:
(一)訴外人000原先擔任被告公司之經理人,因000於10 1 年3 月份打算要離職,故被告即將000代表被告所簽 訂但尚未完成之承攬契約交由000管理,盈虧由000 自負,始簽訂該委託經營合約等情,業據證人000、李 福貴即被告公司股東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明確。觀諸該 合約書約定:「(5)甲方(000)承攬工程/室內裝修所 產生之負債與糾紛甲方需無條件概括承受與乙方(被告) 無涉;(8)自民國101 年4 月10日止乙方流動資產及流動 負債由甲方概括承受、(9)乙方自民國101 年4 月10日起 承攬之工程/裝修由乙方自行負責債權/債務與盈虧與甲方 無關」,並參諸證人000所述:「當時因為駱先生想自 己創業,不想待在公司,所以公司將手上未完成工程全部 移交給他去處理。就是由他全部收尾,工程款他也要去收 ,款項也是由他來支付,所以才簽立此協議書。當時簡公 館幾乎已經完成,但錢還沒收,就讓他去收,還有些小工 程也由他去收尾,本件的嘉義國軍英雄館也是由他去處理 。」等語(見本院102 年3 月7 日言詞辯論筆錄),且該 國軍英雄館工程之承攬合約簽訂之日期為101 年4 月2 日 ,係被告在101 年4 月10日前所承攬之工程,可知證人駱 稑豐與被告簽訂該委託經營合約書後,該國軍英雄館工程 已交由000處理,盈虧亦由000負責,證人000證 稱101 年4 月10日之後所承攬之工程始由伊自負盈虧,不 包括該國軍英雄館工程在內云云,並不足採。
(二)該國軍英雄館工程乃以被告名義所承攬,被告雖於101 年 4 月12日與000簽訂該委託經營合約書,然觀諸該合約



書之內容,其目的乃在當事人間約定相關之工程由被告委 託000經營管理,並約定相關之資產、負債由何方承受 負擔,並非被告將該國軍英雄館工程全部轉包於000, 性質上類似委任契約而非承攬契約。且在對外關係上,仍 以被告為國軍英雄館工程契約之當事人,此觀該工程完工 後,業主均將款項匯入被告公司之帳戶自明(見原證十二 之匯款申請書);被告之負責人翁志文復於101 年4 月18 日簽訂委託書,表明委託000全權代理該國軍英雄館工 程標案等一切事宜,此有委託書一份在卷可佐(本院卷, 頁23);證人000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找原告等人施 工時皆係以被告公司名義為之等語(本院卷,頁123 ), 足證在外部關係上000僅為被告之代理人,其代理被告 與原告等人訂立系爭契約,系爭契約確實存在於原、被告 兩造之間,被告辯稱依上開委託經營合約書,已將系爭工 程轉包給000,再由000轉包給原告等人云云,並不 足採。
二、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 條 第1 項、第505 條亦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已全數完工 ,工程款詳如附表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各該發票、訂購單 、報價單、出貨單、請款單以及施工、完工照片在卷可稽, 並經證人000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原告所施作工程 項目確實如附表所示,原告等人施作系爭工程時,送貨到工 地都是由我簽收驗收,原告所提單據有些縱未經過我簽名, 我們口頭上也協議過,原告所請求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請款 相關單據的金額都正確,原告這些金額都應該向公司請款, 原告提出報價單及請款單之後,我交給被告公司會計請款, 我都有將這些單據交給公司,但是因為會計小姐離職沒有處 理,我有將這些單據交給被告公司負責人。」等語明確(見 本院102 年1 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空言否認,委不 足採。又系爭工程契約存在於兩造間,已如前述,被告辯稱 應付給000之款項亦已全部支付完畢等語,縱係屬實,亦 屬被告與000之間之內部約定,不得以之對抗原告,被告 執此為由拒絕付款,委不足採。
三、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9 月 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資



料,核與判決結果無何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 行,經核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准許之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390 條第2 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附表:
┌──┬──────────┬─────┬─────┬─────┬───────────┐
│編號│ 原 告 │ 金 額 │供擔保宣告│供擔保免為│ 施 工 項 目 及 內 容 │
│ │ │(新臺幣)│假執行金額│假執行金額│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 1 │大瀚企業社即張淑貞 │ 203,000元│ 67,000元│ 203,000元│壁紙窗簾地磚,包括提供│
│ │ │ │ │ │壁紙、窗簾、塑膠地磚,│
│ │ │ │ │ │並於客房內張貼壁紙、架│
│ │ │ │ │ │設窗簾及鋪設塑膠地磚。│
├──┼──────────┼─────┼─────┼─────┼───────────┤
│ 2 │大森傢俱行吳嫈琦 │ 185,000元│ 61,000元│ 185,000元│客房家具,包括提供客房│
│ │ │ │ │ │所需傢俱,如桌、椅、櫃│
│ │ │ │ │ │等,除擺放置正確位置外│
│ │ │ │ │ │,並負責安裝固定。 │
├──┼──────────┼─────┼─────┼─────┼───────────┤
│ 3 │好佳貨家電影音生活館│ 208,000元│ 69,000元│ 208,000元│冷氣,包括提供冷氣機及│
│ │即梁雅利 │ │ │ │安裝所需之材料、銅管等│
│ │ │ │ │ │,並負責安裝架設。 │
├──┼──────────┼─────┼─────┼─────┼───────────┤
│ 4 │晉齊國際有限公司 │ 175,000元│ 58,000元│ 175,000元│衛浴設備,包括提供衛浴│
│ │ │ │ │ │設備如馬桶、花灑等,並│
│ │ │ │ │ │負責安裝架設。 │
├──┼──────────┼─────┼─────┼─────┼───────────┤
│ 5 │大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62,000元│ 20,000元│ 62,000元│氣密窗,包括提供鋁門窗│
│ │ │ │ │ │,並負責安裝架設。 │




├──┼──────────┼─────┼─────┼─────┼───────────┤
│ 6 │申昌玻璃行陳令雄 │ 59,000元│ 19,000元│ 59,000元│玻璃,包括提供各種尺寸│
│ │ │ │ │ │之玻璃,並負責安裝架設│
├──┼──────────┼─────┼─────┼─────┼───────────┤
│ 7 │昱雄企業行即李進雄 │ 120,000元│ 40,000元│ 120,000元│水電,包括安裝架設水電│
│ │ │ │ │ │管線,並使之合於使用目│
│ │ │ │ │ │的。 │
└──┴──────────┴─────┴─────┴─────┴───────────┘

1/1頁


參考資料
三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齊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齊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