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1年度,2490號
KSDV,101,審訴,2490,201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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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490號
原   告 葉晉維
被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宣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詹玲蘭
被   告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景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涉訟,然訴訟標的之價額
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依同法第466 條
第1 項所定不得上訴最高法院之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
下同)165 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
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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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