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董台生
代 理 人 施吉安律師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劉德明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王秋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1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其名下有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2,996股、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YCR-089)一輛, 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行照影本在卷足憑。 至聲請人雖有前開投資,但無法於公開市場買賣,變價不易
;再參酌前開機車之車籍資料,該車出廠年月係93年1月, 其車齡已逾9年以上,足認所剩殘餘價值無幾,經本院函詢 各債權人就債務人前開財產表示意見,債權人均同意終止 本件清算程序或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2年2月2日雄院 高101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69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 報狀等附卷可憑,且前開財產即便變價,亦有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規定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相關費用 及債務之情形,是以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 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 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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