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1年度,10號
KSDV,101,再,10,2013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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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0號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楊振順 
上訴人與被上訴即再審被告呂正智間101 年度再字第10號再審之
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1,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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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