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0號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楊振順
上訴人與被上訴即再審被告呂正智間101 年度再字第10號再審之
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1,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