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0年度,441號
KSDV,100,簡上,441,2013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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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莊苡蓁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謝肅珍
法 官 張茹棻
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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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