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7號
原 告 陳世峰即安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張名賢律師
複代理人 簡弓皓律師
被 告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法定代理人 鍾文木
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增列第四項「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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