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5號
原 告 美力樣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鈴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被 告 中華民國全國勞工團結協會
法定代理人 張茂昌
訴訟代理人 陳素玲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李錦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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