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157號
KSDM,102,聲,1157,201303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一財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一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各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1 年4 月、1 年8 月確定,並於 民國98年12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2 年3 月 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3 年3 月2 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