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倪麗珍
選任辯護人 邱揚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倪麗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檢察官、 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