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6260號
KSDM,101,簡,6260,201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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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6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鵬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0年度偵字第32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四日101年度審訴字第3370號「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鵬元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 本院以民國102年1月24日101年度審訴字第3370號裁定本件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告訴人薛鈞兆陳晉宏於101年12月 13日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 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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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