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101年度,2號
KSDM,101,矚訴,2,20130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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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矚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立貞
選任辯護人 蔡秋聰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立貞就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㈡部分與其他共同被告審判程序分離。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 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前項情 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 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1定有明文。二、本案被告陳立貞起訴事實二㈡共同涉犯違背職務行賄被告張 良平罪,其於民國102 年3 月14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因與 狹義刑法上之共同被告即被告朱鋑津間,以及廣義刑事訴訟 法上之共同被告間(按即於同一案件共同被訴而有對向犯關 係之被告張良平),有利害相反,為保障其利益,乃聲請與 其他共同被告調查證據及辯論程序分離等語。經查:被告陳 立貞已於本院審理時就犯罪事實二㈡部分自白犯行,而被告 張良平則自始均否認犯行。本院審查後就所涉犯罪事實二㈡ 部分形式上已與被告張良平利害相反,審核後確屬正當,本 院為擴大保護被告權利必要,認本案應自準備程序時起即應 予以分離,爰分別准許被告之聲請。
三、綜上,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1、第220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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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