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1257號
KSDM,101,易,1257,2013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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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2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絹寗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審理。
理 由
本件被告黃絹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24683 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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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