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548號
KSDM,100,易,1548,2013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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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548號
                        第15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瑞弘
指定辯護人 黃見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26861 號、99年度偵緝字第2131號、99年度偵字第35439 號、
100 年度偵字第1465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邱瑞弘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以通常程序起訴, 本院合併審理,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見院二 卷第135 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沈宗興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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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