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抗字,102年度,60號
KSHV,102,抗,60,2013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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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60號
抗 告 人 呂正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振順間停止執行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
2 年3 月20日102 年度抗字第60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
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於第
二審裁定再為抗告,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鄭月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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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