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1號上 訴 人 賴文興 周志高 黃玉招 (蘇清吉之承受訴訟人) 蘇維宏 (蘇清吉之承受訴訟人) 蘇奕豪 (蘇清吉之承受訴訟人) 洪榮傑 李國明 曾張世瑾 (曾隆昭之承受訴訟人) 曾國珍 (曾隆昭之承受訴訟人) 曾國峰 (曾隆昭之承受訴訟人) 楊昂軒 陳宏文 蔡士楠 劉美雲 蔡瑩珍 蔡瑩瑛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湯東穎律師 林嘉柏律師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被上訴人 程建國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湯東穎律師 林嘉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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