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三)字,101年度,15號
KSHV,101,重上更(三),15,201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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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5號
上 訴 人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岡船務代理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訴訟代理人 翁松谷律師
      陳建中律師
被 上 訴人 楊玉花
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4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於102 年2 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除減縮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81年7 月6 日起受僱於伊 ,擔任船務運送之業務人員。伊於95年4 、5 月間進行內部 查核,發現被上訴人自91年3 月起至95年2 月止,施用詐術 ,向伊謊稱其所招攬貨物運送之客戶或承辦人員要求從其所 收之運費中,給予一定金額之回佣,而向伊申辦退佣,伊因 而陷於錯誤,並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現金及簽發如附表二所 示之支票予被上訴人,合計新臺幣(下同)11,645,869元( 下稱「系爭退佣金」)。詎被上訴人於取得系爭退佣金後, 因實際上並無要求退佣之情形,遂將支票退佣部分,分別存 入被上訴人本人及其親友名下之帳戶提示兌現,將所詐得之 系爭退佣金供為己用。縱認客戶或其承辦人員曾要求退佣, 被上訴人亦未實際轉交而予以侵占。伊自得依民法侵權行為 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 11,6 45,869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願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判 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之業務人員招攬運送業務時,自收取 之運費中給予客戶或其承辦人員一定金額之回佣(英文名稱 為KB,即回扣之意),為被上訴人多年來之退佣制度。伊係 應客戶承辦人員之要求,依該退佣制度申辦退佣,而將佣金 交付予客戶之承辦人員,並無詐欺或侵占情事,亦未獲取任 何不法利益,上訴人請求賠償或返還,並無理由等語為辯。三、原審經審理後,駁回上訴人全部請求暨假執行聲請,上訴人 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前審駁回上訴人上訴,上訴人不服提



起上訴,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由本院前審第2 次駁回上訴 人上訴,上訴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2 次廢棄發 回。嗣於前審審理期間,上訴人減縮請求金額為11,593,563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前審並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53 0,860 及自95年10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 算之利息,兩造不服分別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3 次廢棄 發回。上訴人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除減縮部分外)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1,593,563元及自95年10月3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㈢上訴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上訴人之退佣制度,係上訴人所屬業務人員對於所招攬之運 送,如託運人或其承辦人員要求退佣時,由上訴人之業務人 員向上訴人申請退佣,經上訴人主管審核批准後,由上訴人 之會計人員將退佣之金額,以現金或支票交由業務人員轉交 給該託運人之承辦人員。又上訴人對其業務人員所領取之退 佣金,並未要求業務人員須繳回已將退佣金轉交託運人之承 辦人員之收據或其他單據,以供核銷。
㈡被上訴人任職於上訴人之期間,曾自91年3 月間起至95年3 月底止,以其所招攬運送案件之託運人或其承辦人員要求退 佣為由,向上訴人以請領現金或簽發支票方式申請退佣,上 訴人給付如附表一所示現金退佣金予被上訴人,及簽發如附 表二所示之支票予被上訴人,以支付退佣金,給付金額總計 11,645,869元。被上訴人將如附表二所示支票,除編號8 外 ,均分別存入其本人及親友之銀行帳戶提示兌現。五、本件依兩造之陳述,爭執之重點為:㈠被上訴人有無向上訴 人施用詐術詐領系爭退佣金或侵占系爭退佣金?上訴人依侵 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或返還系 爭退佣金有無理由?
六、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著有明文。而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 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 證之責任,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2012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77 條著有明文。而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須負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



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施用詐術向其謊稱客戶要求退佣金 ,致使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系爭退佣金予被上訴人,故被 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責任等語。而被上訴人雖不 否認向上訴人領取系爭退佣金之事實,惟否認利用詐術向上 訴人詐領系爭退佣金,則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自應由上訴 人就其主張交付系爭退佣金,均係出於被上訴人施用詐術所 致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㈢上訴人固提出被上訴人不爭執真正之KB簿影本(見原審卷29 6-319 頁)為證。惟細究KB簿內容,依其記載被上訴人自91 年3 月間起至95年2 月間止,每月向上訴人申請辦理退佣時 ,要求退佣之貨主即託運人之簡稱,退佣金額及退佣方式, 包括以支票或現金戶式給付退佣,及簽領人即被上訴人簽領 等情,僅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曾向上訴人申請退佣及領取各筆 交易退佣金額之事實,而此一事實,本即為被上訴人所不爭 執,倘參諸上訴人亦不爭執被上訴人申請退佣時,可以請求 現金支付或簽發支票方式為之;暨被上訴人申請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各筆退佣,其實際均有成立運送契約,上訴人亦獲 有運費之利潤等情相互以觀,足徵上述KB簿記載之事實,不 足資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至證人即任職第三人安拓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拓公司」)負責船務工作之王亮藻 於原審雖證稱:其本人或安拓公司並未要求上訴人退佣等語 (見原審卷第382 頁以下)。然查,依KB簿所載,被上訴人 並未曾以王亮藻名義申請退佣,而係以安拓公司名義申請退 佣,且依證人韓瑋元所述,退佣及其金額係由客戶提出要求 ,並由雙方就運費進行議價時一併就退佣金額協商,而依王 亮藻所述,其僅就船期安排與被上訴人聯絡,並未就運費與 被上訴人議價,則王亮藻自無從向被上訴人要求退佣,況安 拓公司除王亮藻外,尚有其他人員均有跟被上訴人聯絡處理 其他相關事宜,自有可能係其他承辦人員與被上訴人接洽退 佣事宜,且王亮藻同時證稱其係因上訴人表示被上訴人指稱 退還予安拓公司之佣金,均係登記在王亮藻名下,若其並未 拿到退佣,即應出來說清楚等語,可見王亮藻之證述,已受 到上訴人之不當干擾,而有自我澄清之意思,則其所為未曾 要求退佣之證明力自較薄弱,自難以王亮藻之證詞,即遽信 安拓公司或其承辦人員亦未向被上訴人提出退佣之要求,故 王亮藻之上開證言,自不足採為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謊稱 客戶要求退佣之論據。
㈣另經本院前審函詢KB簿上所載退佣客戶後,其中如附表三附 註欄㈠所示之客戶陳稱:與上訴人有業務往來,但未收取退



佣;附註欄㈣所示之客戶陳稱:無資料可查;附註欄㈤所示 之客戶陳稱:帳冊遺失,不清楚交易情形;附表四所示之客 戶陳稱:無退佣情事等情,此等函文內容形式上為兩造所不 爭執。然查,向上訴人要求退佣者,多屬客戶之承辦人員, 且應係私下收受退佣,在退佣制度之特殊情況下(詳如後述 ),衡情其受僱之公司應不知悉該退佣情事,自難以上開客 戶函覆稱不知悉退佣,或未請求退佣,或未收取退佣等語, 而採為被上訴人有謊稱客戶要求退佣之認定。
㈤依上所述,上訴人並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謊稱客戶要求 退佣而取得系爭退佣金之事實,其就此部分所為侵權行為主 張,並不足採。而被上訴人既非因詐欺而取得系爭退佣金, 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亦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自亦屬無 據。
㈥另上訴人主張縱認客戶或其承辦人員曾要求退佣,被上訴人 未實際轉交而予以侵占系爭退佣金部分,固引用KB簿記載被 上訴人每月份向上訴人申請辦理退佣時,要求退佣之貨主即 託運人、退佣金額及退佣方式等相關資料,並舉安拓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拓公司」)職員王亮藻、上訴人業務 人員韓瑋元、業務課長吳香芬、航線協理洪郁閔於原審或本 院前審時之證述,暨援引本院前審函詢如附表三、四各家退 佣客戶函覆資料等為證,並進而主張上訴人已盡舉證責任, 本件應由被上訴人就其已將收受之系爭退佣金交付予何人之 事實,負真實完全及具體陳述之義務,如未能盡到上述義務 ,被上訴人即應負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責等云云。惟查, 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所請領系爭退佣,每一筆均與上訴人有實 際的運送業務交易關係乙節,業據上訴人於本院前審審理時 自承無訛(見本院98年度重上更㈠卷第310 頁),而上訴人 之退佣制度,係上訴人所屬業務人員對於所招攬之運送,如 託運人或其承辦人員要求退佣時,由上訴人之業務人員向上 訴人申請退佣,經上訴人主管審核批准後,由上訴人之會計 人員將退佣之金額,以現金或支票交由業務人員轉交給該託 運人之承辦人員。又上訴人對其業務人員所領取之退佣金, 並未要求業務人員須繳回已將退佣金轉交託運人之承辦人員 之收據或其他單據以供核銷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上訴人 之職員韓瑋元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稱:公司規定每筆交易利 潤我們只能退50%給客戶,客戶如要求退佣超過50%,還要 再跟主管申請,公司沒有在稽核業務人員有無將退佣交給客 戶,沒有在管,就我知道同業間有以退佣方式在競爭生意, 這些拿佣金的客戶,有要求業務員不要讓他們公司知道有拿 退佣,有的客人要支票比較方便,有的客人要現金,因為這



種東西比較不適合拿到枱面上,所以有的客戶要求用現金, 我們接觸的客戶都是承辨人員,有的是退給承辦人員,有的 是退給公司等語(見原審卷第341 頁以下及本院98年度重上 更㈠卷二第167 頁以下);上訴人協理洪郁閔於本院前審審 理時亦到庭證稱:一般退佣的客戶不願意曝光,所以不會願 意簽收據給我們,要求業務員將交付的退佣收據交給公司技 術上難度很高,退佣是商場上的手法是一種業務技巧,是業 務員與客戶談生意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我們都是交給業務人 員、助理與客戶談,退佣金都是給客戶負責該案子的人,通 常都不是老闆,交給被上訴人是因為退佣的客戶大部分不希 望太多人知道退佣這件事,當時退佣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是 公司會計直接匯到客戶指定帳戶,第二種是公司開支票,請 業務人員或業務助理告訴我們客戶承辦人員的名字,開票後 請他們交給客戶承辦人員,第三種會計部門直接將現金交給 業務人員或業務部,退佣是秘而不宣的商場上的默契等語( 見本院98年度重上更㈠卷二第306 頁以下)等情相互以觀, 可知退佣制度是海運業界長期以來存在秘而不宣的一種業務 競爭招攬手法,是上訴人業務人員與客戶承辦人員於接洽運 送生意過程中所產生,其存在目的,是藉退佣制度,既利於 業務人員為上訴人招攬更多的運送業務,亦利於上訴人因此 獲取更多的運送運費報酬。而其申請方式,係客戶之承辦人 員要求退佣時,由上訴人之業務人員向上訴人申請退佣,經 上訴人主管審核批准後,於運送契約成立後,予以退佣。因 而,退佣的對象通常不是客戶老闆,而是客戶的承辦人員, 且因退佣的金錢係直接支付客戶的承辦人員,所以客戶的承 辦人員除接觸的上訴人業務人員外,並不願意曝光,也不願 意填寫收據,上訴人因此亦不要求業務人員須繳交退佣收據 或單據,或稽查業務人員是否確有退佣予客戶承辦人員,上 訴人對於業務人員於收取退佣金後,究有無將退佣金交付予 客戶,並未過問,亦從未過問。至退佣金額,原則上雖以上 訴人成交之該筆交易利潤之50%為上限,惟如上訴人業務人 員申請退佣金額超過交易利潤50%,亦非不可。而上訴人既 設置上開退佣制度的存在,並容許其業務人員以此制度特有 之上述特徵,參與同業的競爭,以招攬更多的運送業務,獲 取更多的運費報酬利潤,退佣金的支付,實已成為上訴人之 營業成本,再參諸此制度上開特性,對業務人員而言,其利 用退佣制度,與業界競爭,可取得一定的競爭優勢,一方面 ,既保有業務人員在上訴人處之業績,為個人爭取薪資給付 的增加或升遷機會,他方面亦為上訴人帶來為數可觀的運送 業務,讓上訴人取得更多的運費利潤。是故,就與本件有關



之系爭退佣制度而言,至少應認為於本件上訴人係默示同意 被上訴人自行調度運用系爭退佣金,以爭取最大之業績。因 而,退佣金實際上有無即時交付與客戶或其承辦人員,抑或 交付之金額多寡,是否為穩定業績而需額外給予退佣,或給 予居間介紹者相當於退佣之酬金,甚或有部分客戶暫時無庸 給予退佣,待多次往來方給予大額退佣,而由被上訴人暫時 保有部分退佣等等,均係被上訴人基於職務所為正當行為, 自無從以被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退佣金之流向,即認被上訴 人確有侵占系爭退佣金之舉。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 舉證證明其確有將系爭退佣金交付予客戶或其承辦人員,並 以被上訴人有向上訴人收受如附表一所示現金及附表二所示 之支票,其中附表二所示支票,除編號8 外,均分別存入其 本人及親友之銀行帳戶提示兌現,未能就系爭退佣金之流向 一一舉證,即認被上訴人確有侵占退佣金,與其主張之系爭 退佣制度運作現況不符,其主張自屬無據。況上訴人因退佣 制度行之有年,退佣金之給付實已變成營業成本項目之一, 且本件並無證據證明系爭退佣金之客戶或其承辦人員等等, 曾就本件向上訴人追索求償,因而,本件亦難認上訴人受有 何損害,而得依民法侵權行為暨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上 訴人給付或返還系爭退佣金。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 求被上訴人給付11,593,563元及自95年10月3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 之判決併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 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八、兩造其餘攻擊防禦之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判決之基礎不 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邱麗莉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金額(新台幣)│編號│時間 │金額(新台幣)│
├──┼─────┼───────┼──┼─────┼───────┤
│1 │91年3月 │118,222元 │25 │93年3月 │123,716元 │
├──┼─────┼───────┼──┼─────┼───────┤
│2 │91年4月 │64,763元 │26 │93年4月 │121,900元 │
├──┼─────┼───────┼──┼─────┼───────┤
│3 │91年5月 │68,830元 │27 │93年5月 │131,691元 │
├──┼─────┼───────┼──┼─────┼───────┤
│4 │91年6月 │128,976元 │28 │93年6月 │154,996元 │
├──┼─────┼───────┼──┼─────┼───────┤
│5 │91年7月 │153,772元 │29 │93年7月 │165,888元 │
├──┼─────┼───────┼──┼─────┼───────┤
│6 │91年8月 │102,883元 │30 │93年8月 │134,059元 │
├──┼─────┼───────┼──┼─────┼───────┤
│7 │91年9月 │106,937元 │31 │93年9月 │115,573元 │
├──┼─────┼───────┼──┼─────┼───────┤
│8 │91年10月 │93,277元 │32 │93年10月 │135,325元 │
├──┼─────┼───────┼──┼─────┼───────┤
│9 │91年11月 │123,350元 │33 │93年11月 │111,214元 │
├──┼─────┼───────┼──┼─────┼───────┤
│10 │91年12月 │111,897元 │34 │94年1月 │124,574元 │
├──┼─────┼───────┼──┼─────┼───────┤
│11 │92年1月 │126,168元 │35 │94年1月 │120,471元 │
├──┼─────┼───────┼──┼─────┼───────┤
│12 │92年2月 │104,694元 │36 │94年2月 │50,370元 │
├──┼─────┼───────┼──┼─────┼───────┤
│13 │92年3月 │188,862元 │37 │94年3月 │144,622元 │




├──┼─────┼───────┼──┼─────┼───────┤
│14 │92年4月 │113,198元 │38 │94年4月 │112,821元 │
├──┼─────┼───────┼──┼─────┼───────┤
│15 │92年5月 │133,091元 │39 │94年5月 │139,156元 │
├──┼─────┼───────┼──┼─────┼───────┤
│16 │92年6月 │145,804元 │40 │94年6月 │161,959元 │
├──┼─────┼───────┼──┼─────┼───────┤
│17 │92年7月 │185,686元 │41 │94年7月 │135,091元 │
├──┼─────┼───────┼──┼─────┼───────┤
│18 │92年8月 │159,444元 │42 │94年8月 │166,162元 │
├──┼─────┼───────┼──┼─────┼───────┤
│19 │92年9月 │131,128元 │43 │94年9月 │162,195元 │
├──┼─────┼───────┼──┼─────┼───────┤
│20 │92年10月 │135,373元 │44 │94年10月 │166,635元 │
├──┼─────┼───────┼──┼─────┼───────┤
│21 │92年11月 │144,438元 │45 │94年11月 │195,694元 │
├──┼─────┼───────┼──┼─────┼───────┤
│22 │92年12月 │136,609元 │46 │94年12月 │169,756元 │
├──┼─────┼───────┼──┼─────┼───────┤
│23 │93年1月 │72,849元 │47 │94年12月 │56,298元 │
├──┼─────┼───────┼──┼─────┼───────┤
│24 │93年2月 │110,302元 │48 │95年2月 │109,190元 │
├──┴─────┴───────┴──┴─────┴───────┤
│以上金額合計6,169,909元 │
└─────────────────────────────────┘
附表二:
┌─┬─────┬─────┬────┬─┬─────┬─────┬────┐
│編│發票日期 │支票金額 │存入帳戶│編│發票日期 │支票金額 │存入帳戶│
│號│支票號碼 │(新台幣)│ │號│支票號碼 │(新台幣)│ │
├─┼─────┼─────┼────┼─┼─────┼─────┼────┤
│1 │91.4.17 │76,458元 │楊惠閔 │44│93.4.25 │68,226元 │楊玉花
│ │285866 │ │ │ │343649 │ │ │
├─┼─────┼─────┼────┼─┼─────┼─────┼────┤
│2 │91.5.10 │88,045元 │楊惠閔 │45│93.5.25 │39,382元 │楊玉蓮
│ │287966 │ │ │ │345365 │ │ │
├─┼─────┼─────┼────┼─┼─────┼─────┼────┤
│3 │91.5.10 │27,248元 │楊玉花 │46│93.5.25 │132,824元 │楊玉花
│ │287969 │ │ │ │345368 │ │ │
├─┼─────┼─────┼────┼─┼─────┼─────┼────┤
│4 │91.6 │42,925元 │楊玉花 │47│93.6.20 │106,990元 │楊玉花




│ │289344 │ │ │ │347355 │ │ │
├─┼─────┼─────┼────┼─┼─────┼─────┼────┤
│5 │91.6 │111,137元 │楊惠閔 │48│93.6.20 │64,300元 │楊玉蓮
│ │289347 │ │ │ │347357 │ │ │
├─┼─────┼─────┼────┼─┼─────┼─────┼────┤
│6 │91.7.22 │53,325元 │楊惠閔 │49│93.7.25 │109,617元 │楊玉花
│ │291919 │ │ │ │349665 │ │ │
├─┼─────┼─────┼────┼─┼─────┼─────┼────┤
│7 │91.8.25 │49,896元 │楊惠閔 │50│93.7.25 │38,251元 │楊玉蓮
│ │293495 │ │ │ │349661 │ │ │
├─┼─────┼─────┼────┼─┼─────┼─────┼────┤
│8 │91.8.25 │30,503元 │提示帳號│51│93.8.20 │41,286元 │楊玉蓮
│ │293496 │ │00000000│ │351220 │ │ │
│ │ │ │200144 │ │ │ │ │
├─┼─────┼─────┼────┼─┼─────┼─────┼────┤
│9 │91.9.20 │82,357元 │林丁旺 │52│93.8.20 │64,170元 │楊玉花
│ │295174 │ │ │ │351221 │ │ │
├─┼─────┼─────┼────┼─┼─────┼─────┼────┤
│10│91.10.25 │40,776元 │楊玉花 │53│93.9.20 │88,328元 │楊玉花
│ │296991 │ │ │ │352682 │ │ │
├─┼─────┼─────┼────┼─┼─────┼─────┼────┤
│11│91.10.25 │82,943元 │楊玉花 │54│93.9.20 │30,830元 │楊惠閔
│ │296992 │ │ │ │352683 │ │ │
├─┼─────┼─────┼────┼─┼─────┼─────┼────┤
│12│92.11.25 │69,815元 │楊惠閔 │55│93.10.20 │99,431元 │楊玉花
│ │299129 │ │ │ │355256 │ │ │
├─┼─────┼─────┼────┼─┼─────┼─────┼────┤
│13│91.12.25 │66,089元 │楊玉花 │56│93.10.20 │33,801元 │楊惠閔
│ │300959 │ │ │ │355257 │ │ │
├─┼─────┼─────┼────┼─┼─────┼─────┼────┤
│14│91.12.25 │59,128元 │楊玉花 │57│93.11.20 │98,936元 │楊玉花
│ │300960 │ │ │ │356901 │ │ │
├─┼─────┼─────┼────┼─┼─────┼─────┼────┤
│15│92.1.25 │65,155元 │楊惠閔 │58│93.12.20 │41,740元 │楊惠閔
│ │301985 │ │ │ │358762 │ │ │
├─┼─────┼─────┼────┼─┼─────┼─────┼────┤
│16│92.1.25 │46,748元 │楊玉花 │59│94.12.20 │88,183元 │楊玉花
│ │301986 │ │ │ │358764 │ │ │
├─┼─────┼─────┼────┼─┼─────┼─────┼────┤
│17│92.2.25 │63,607元 │楊惠閔 │60│94.1.20 │98,953元 │楊玉花




│ │305112 │ │ │ │361152 │ │ │
├─┼─────┼─────┼────┼─┼─────┼─────┼────┤
│18│92.2.25 │21,612元 │楊玉花 │61│94.1.20 │43,154元 │楊惠閔
│ │305114 │ │ │ │361153 │ │ │
├─┼─────┼─────┼────┼─┼─────┼─────┼────┤
│19│92.3.20 │47,942元 │楊玉花 │62│94.2.25 │36,467元 │楊玉花
│ │306392 │ │ │ │363615 │ │ │
├─┼─────┼─────┼────┼─┼─────┼─────┼────┤
│20│92.4.20 │65,120元 │楊惠閔 │63│94.2.25 │93,787元 │楊玉花
│ │307992 │ │ │ │363616 │ │ │
├─┼─────┼─────┼────┼─┼─────┼─────┼────┤
│21│92.4.20 │ 55,341元 │楊玉花 │64│94.3.20 │23,197元 │楊玉花
│ │307993 │ │ │ │364540 │ │ │
├─┼─────┼─────┼────┼─┼─────┼─────┼────┤
│22│92.5.20 │108,006元 │楊玉花 │65│94.3.20 │48,190元 │楊玉花
│ │310057 │ │ │ │364541 │ │ │
├─┼─────┼─────┼────┼─┼─────┼─────┼────┤
│23│92.5.20 │63,764元 │楊玉花 │66│94.4.20 │29,403元 │楊玉花
│ │310059 │ │ │ │366741 │ │ │
├─┼─────┼─────┼────┼─┼─────┼─────┼────┤
│24│92.6.20 │31,489元 │楊玉花 │67│94.4.20 │89,808元 │楊玉花
│ │311804 │ │ │ │366742 │ │ │
├─┼─────┼─────┼────┼─┼─────┼─────┼────┤
│25│92.6.20 │114,645元 │楊玉花 │68│94.5.20 │82,835元 │楊玉花
│ │311805 │ │ │ │369550 │ │ │
├─┼─────┼─────┼────┼─┼─────┼─────┼────┤
│26│92.7.20 │86,892元 │楊玉花 │69│94.5.20 │25,751元 │楊玉花
│ │313655 │ │ │ │369551 │ │ │
├─┼─────┼─────┼────┼─┼─────┼─────┼────┤
│27│92.7.20 │32,101元 │楊玉花 │70│94.6.20 │98,151元 │楊玉花
│ │313656 │ │ │ │371480 │ │ │
├─┼─────┼─────┼────┼─┼─────┼─────┼────┤
│28│92.8.25 │88,965元 │楊玉花 │71│94.7.20 │54,735元 │楊玉花
│ │316951 │ │ │ │373281 │ │ │
├─┼─────┼─────┼────┼─┼─────┼─────┼────┤
│29│92.9.25 │81,689元 │楊玉花 │72│94.7.20 │149,012元 │楊玉花
│ │317826 │ │ │ │373282 │ │ │
├─┼─────┼─────┼────┼─┼─────┼─────┼────┤
│30│92.9.25 │31,571元 │楊玉花 │73│94.8.20 │82,624元 │楊玉花
│ │317828 │ │ │ │375999 │ │ │




├─┼─────┼─────┼────┼─┼─────┼─────┼────┤
│31│92.10.20 │51,532元 │楊玉花 │74│94.9.25 │73,102元 │楊玉花
│ │319689 │ │ │ │379011 │ │ │
├─┼─────┼─────┼────┼─┼─────┼─────┼────┤
│32│92.10.20 │17,591元 │楊玉花 │75│94.10.20 │82,379元 │楊玉花
│ │319690 │ │ │ │380915 │ │ │
├─┼─────┼─────┼────┼─┼─────┼─────┼────┤
│33│92.11.25 │87,925元 │楊玉花 │76│94.10.20 │38,843元 │楊玉花
│ │332358 │ │ │ │380916 │ │ │
├─┼─────┼─────┼────┼─┼─────┼─────┼────┤
│34│92.11.25 │30,212元 │楊玉花 │77│94.11.20 │92,409元 │楊玉花
│ │332360 │ │ │ │381849 │ │ │
├─┼─────┼─────┼────┼─┼─────┼─────┼────┤
│35│92.12.25 │97,493元 │楊玉花 │78│94.11.20 │19,905元 │楊玉花
│ │335454 │ │ │ │381867 │ │ │
├─┼─────┼─────┼────┼─┼─────┼─────┼────┤
│36│92.12.25 │31,219元 │楊玉花 │79│94.12.20 │13,911元 │楊玉花
│ │335455 │ │ │ │384399 │ │ │
├─┼─────┼─────┼────┼─┼─────┼─────┼────┤
│37│93.1.20 │22,211元 │楊玉蓮 │80│94.12.26 │123,695元 │楊玉花
│ │337054 │ │ │ │384807 │ │ │
├─┼─────┼─────┼────┼─┼─────┼─────┼────┤
│38│93.1.20 │91,973元 │楊玉花 │81│95.1.20 │42,248元 │楊玉蓮
│ │337056 │ │ │ │386135 │ │ │
├─┼─────┼─────┼────┼─┼─────┼─────┼────┤
│39│93.2.25 │41,370元 │楊玉花 │82│95.1.26 │186,572元 │楊玉花
│ │339602 │ │ │ │386432 │ │ │
├─┼─────┼─────┼────┼─┼─────┼─────┼────┤
│40│93.2.25 │33,116元 │楊玉蓮 │83│95.2.20 │27,320元 │楊玉花
│ │339643 │ │ │ │387326 │ │ │
├─┼─────┼─────┼────┼─┼─────┼─────┼────┤
│41│93.3.25 │40,189元 │楊玉蓮 │84│95.3.16 │84,518元 │楊玉蓮
│ │341367 │ │ │ │388481 │ │ │
├─┼─────┼─────┼────┼─┼─────┼─────┼────┤
│42│93.3.25 │72,326元 │楊玉花 │85│95.3.20 │18,581元 │楊玉花
│ │341368 │ │ │ │388808 │ │ │
├─┼─────┼─────┼────┼─┼─────┼─────┼────┤
│43│93.4.25 │37,690元 │楊玉蓮 │86│95.03.31 │29,976元 │楊玉蓮
│ │343647 │ │ │ │0000000 │ │ │
├─┴─────┴─────┴────┴─┴─────┴─────┴────┤




│以上金額合計5,475,960元 │
└─────────────────────────────────────┘
附表三:現金退佣部分
┌─┬────┬─────────────┬────┬────┬─────┬────┬───────┬─────┬─────┐
│編│KB 簿所 │KB簿所列客戶全名 │往來時間│金 額 │與華岡有無│客戶聯絡│與華岡之聯絡人│運費金額及│是否要求退│
│號│列客戶 │ │ │ │業務往來 │人為何人│是否為楊玉花 │支付方式 │佣及比例 │
├─┼────┼─────────────┼────┼────┼─────┼────┼───────┼─────┼─────┤
│1│小英 │遠東運輸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91.03 │37,945 │無,皆由貨│不清楚 │不知楊玉花為何│貨主自理 │貨主自行交│
│ │(92 年離│ ├────┼────┤主自理 │ │人 │ │涉,無權過│
│ │職) │ │91.05 │8,968 │ │ │ │ │問。 │
│ │ │ ├────┼────┤ │ │ │ │ │
│ │ │ │91.06 │39,786 │ │ │ │ │ │
│ │ │ ├────┼────┤ │ │ │ │ │
│ │ │ │91.07 │38,196 │ │ │ │ │ │
│ │ │ ├────┼────┤ │ │ │ │ │
│ │ │ │91.08 │26,482 │ │ │ │ │ │
│ │ │ ├────┼────┤ │ │ │ │ │
│ │ │ │91.09 │6,726 │ │ │ │ │ │
│ │ │ ├────┼────┤ │ │ │ │ │
│ │ │ │91.10 │26,323 │ │ │ │ │ │
│ │ │ ├────┼────┤ │ │ │ │ │
│ │ │ │91.11 │39,730 │ │ │ │ │ │
│ │ │ ├────┼────┤ │ │ │ │ │
│ │ │ │92.01 │37,793 │ │ │ │ │ │
│ │ │ ├────┼────┤ │ │ │ │ │
│ │ │ │92.02 │5,744 │ │ │ │ │ │
│ │ │ ├────┼────┤ │ │ │ │ │
│ │ │ │92.03 │31,898 │ │ │ │ │ │
│ │ │ ├────┼────┤ │ │ │ │ │
│ │ │ │92.04 │22,524 │ │ │ │ │ │
│ │ │ ├────┼────┤ │ │ │ │ │
│ │ │ │92.05 │24,437 │ │ │ │ │ │
│ │ │ ├────┼────┤ │ │ │ │ │
│ │ │ │92.06 │35,013 │ │ │ │ │ │
│ │ │ ├────┼────┤ │ │ │ │ │
│ │ │ │92.07 │31,150 │ │ │ │ │ │
│ │ │ ├────┼────┤ │ │ │ │ │
│ │ │ │92.08 │35,047 │ │ │ │ │ │
│ │ │ ├────┼────┤ │ │ │ │ │
│ │ │ │92.09 │34,700 │ │ │ │ │ │




│ │ │ ├────┼────┤ │ │ │ │ │
│ │ │ │92.10 │47,366 │ │ │ │ │ │
│ │ │ ├────┼────┤ │ │ │ │ │
│ │ │ │92.11 │54,479 │ │ │ │ │ │
│ │ │ ├────┼────┤ │ │ │ │ │
│ │ │ │92.12 │24,495 │ │ │ │ │ │
│ │ │ ├────┼────┤ │ │ │ │ │
│ │ │ │93.03 │41,280 │ │ │ │ │ │
│ │ │ ├────┼────┤ │ │ │ │ │
│ │ │ │93.04 │40,402 │ │ │ │ │ │
│ │ │ ├────┼────┤ │ │ │ │ │
│ │ │ │93.06 │22,106 │ │ │ │ │ │
│ │ │ ├────┼────┤ │ │ │ │ │
│ │ │ │93.08 │46,268 │ │ │ │ │ │
│ │ │ ├────┼────┤ │ │ │ │ │
│ │ │ │93.11 │25,603 │ │ │ │ │ │
│ │ │ ├────┼────┤ │ │ │ │ │
│ │ │ │94.01 │16,625 │ │ │ │ │ │
│ │ │ ├────┼────┤ │ │ │ │ │
│ │ │ │94.01 │28,31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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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運輸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諭達報關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義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達油壓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南人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豐報關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德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一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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詠祥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友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欣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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驊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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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英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莉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