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5號
KSHM,102,附民,5,201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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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陳劉秀美
      陳信平
      陳信成
      陳英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和
原   告 陳信和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   告 陳爭輝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上訴字第15號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吳進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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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