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再字,102年度,38號
KSHM,102,聲再,38,201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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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3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吳介勛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1 年度上訴
字第1192號中華民國102 年2 月8 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01 年度訴字第245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
字第30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吳介勛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黃壽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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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