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佳良
選任辯護人 廖學忠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佳良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依原審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 被告涉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 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原審就其所犯已判處有期徒刑 16年,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 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 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自101年12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二、茲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2年3月13日訊問被告 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 2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