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抗字,102年度,5號
TNHV,102,重抗,5,201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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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黃燦棋
      黃燦華
      黃金豊
      黃金山
      黃南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原財政部國
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共同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黃燦棋等5人(下稱抗告人)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裁定命抗告人等5人限期於 15日內補繳如附表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等上訴,上開裁定均已於101年11月27日送達於抗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55頁至259頁),而抗告 人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有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 查(見原審卷第278頁),則原法院以抗告人均未依限繳納 上訴裁判費,乃於101年12月21日以其等上訴不合法,裁定 駁回其等上訴,於法並無不合,至抗告人雖以所須繳納之裁 判費過鉅,尚在籌措中為由提起本件抗告,惟抗告人自原法 院上開裁定送達後迄今已達3月又8日之久,均未向原法院或 向本院繳納如附表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此經本院向原法院 及本院查詢結果明確,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2月26日南 院勤民金101重訴22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裁判費或訴 狀查詢表各1紙在卷可稽,抗告理由未指摘原裁定有何不當 ,抗告意旨求為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魏安里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 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
┌──┬────┬───────────┬───────┐
│編號│上訴人 │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
│ │ │ │費(新臺幣) │
├──┼────┼───────────┼───────┤
│ 1 │黃○○ │占用土地面積:448㎡, │ │
│ │ │以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 154,488元 │
│ │ │23000元計算,共計為 │ │
│ │ │10,304,000元 │ │
├──┼────┼───────────┼───────┤
│ 2 │黃○○ │占用土地面積:289㎡, │ │
│ │ │以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 100,252元 │
│ │ │23000元計算,共計為 │ │
│ │ │6,647,000元 │ │
├──┼────┼───────────┼───────┤
│ 3 │黃○○ │占用土地面積:195㎡, │ │
│ │ │以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 68,176元 │
│ │ │23000元計算,共計為 │ │
│ │ │4,485,000元 │ │




├──┼────┼───────────┼───────┤
│ 4 │黃○○ │占用土地面積:288㎡, │ │
│ │ │以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 99,955元 │
│ │ │23000元計算,共計為 │ │
│ │ │6,624,000元 │ │
├──┼────┼───────────┼───────┤
│ 5 │黃○○ │占用土地面積:227㎡, │ │
│ │ │以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 79,165元 │
│ │ │23000元計算,共計為 │ │
│ │ │5,221,000元 │ │
├──┼────┼───────────┼───────┤
│ 6 │黃○○等│共同拆除及返還土地面積│ │
│ │5人 │為:1520㎡,以每平方公│ 479,472元 │
│ │ │尺公告現值23000元計算 │ │
│ │ │,共計為34,96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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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