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郭政育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
賴柏宏 律師
上 訴 人 翁全璋
被 上訴人 侯保成(受監護宣告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侯振坤
被 上訴人 侯蔡素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
六月二十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一0一年度重訴字第
一七號)提起上訴,已於一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
2年4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郭政育
,及被上訴人侯振坤本人均應親自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莊 俊 華
法 官 李 文 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