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01年度,61號
TNHV,101,重上,61,2013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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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郭政育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
      賴柏宏  律師
上 訴 人 翁全璋
被 上訴人 侯保成(受監護宣告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侯振坤
被 上訴人 侯蔡素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
六月二十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一0一年度重訴字第
一七號)提起上訴,已於一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
2年4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郭政育
,及被上訴人侯振坤本人均應親自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莊 俊 華
                   法 官 李 文 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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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