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23號
受裁定人 黃有進
黃達道
黃達德
黃達誠
黃美英
黃麗卿
上列受裁定人因黃有進等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黃有進、黃達道、黃達德、黃達誠、黃美英、黃麗卿應以上訴人黃吳彩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院101年上字第223號清償債務事件之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 爭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175 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黃吳彩雲於上訴本院後之民國101年11月5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夫黃有進,兒子黃達道、黃達德、黃達誠,女兒黃 美英、黃麗卿,有台南市安南區戶政事務所檢送之戶籍謄本 可按(本院卷第93-100頁)。黃吳彩雲死亡迄今已4個月,上 開繼承人或相對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經本院向台南地方法 院函查,亦未有黃有進等繼承人拋棄對黃吳彩雲繼承之情形 ,受裁定人等既係其繼承人,為避免訴訟程序久延,爰依首 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黃有進、黃達道、黃達德、黃達誠、 、黃美英、黃麗卿等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