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01號
TNHM,102,聲,201,201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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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金志
上列受刑人因瀆職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金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瀆職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3月15日核准 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5月17日,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趙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宬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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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