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金德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士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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