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197號
SLDV,90,訴,1197,200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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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七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林振竹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以書面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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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