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536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惠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家宏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921 號中華民國101 年3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685、4835、528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 ①、②、編號2 ①、編號3-18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陳惠鈺、劉家宏犯如附表編號1 ①、②、編號2 ①、編號3-18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編號1 ①、②、編號2 ①、編號3-18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3 、6 、8 、9 、12、15部分,陳惠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3、6、8、9、12、15部分,劉家宏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①、②、2①、4、5、7、10、11、13、14、16-18部分,陳惠鈺、劉家宏均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其他上訴駁回(即如附表編號2 ②無罪部分)。 事 實
一、劉家宏、陳惠鈺(又名「YURI」、「尤麗」)均自稱具有通 靈及神佛之力,前在雲林縣○○市大潤發賣場從事天珠買賣 生意,因而結識程耀鋐、葉秀真、余政旻、劉嘉菁等人,嗣 劉家宏、陳惠鈺在雲林縣○○市○○路000 號開設「○藏天 珠店」後,竟於民國97年間,藉由真佛宗密教派下之名義, 在上址開設弘法人員課程,以招募優秀弘法人員及在雲林地 區興建真佛宗教派佛寺之名,由劉家宏藉神佛(活菩薩)上 身而以活菩薩(佛菩薩)代言人自居,陳惠鈺以護法代言人 自居之方式取信於人,陸續於97年至98年間,召集李愷祥( 原名李明青)、黃智音(原名黃文玲,李愷祥之前妻,與李 愷祥於99年8 月2 日離婚)、程耀鋐、黃雅玲(程耀鋐之妻 )、葉秀真、鄭諗慈(葉秀真之女)、余政旻、黃玉琴(余 政旻之妻)、蔡紹平、李淑如(蔡紹平之妻)、李秋君(李 淑如之妹)、劉嘉菁、劉嘉如(劉嘉菁之妹)、蔡紹中(蔡 紹平之弟、劉嘉如之夫,與劉嘉如於98年7 月13日結婚)、
劉家賢(劉嘉菁之弟)、施雅馨(劉家賢之妻,與劉家賢於 98年4 月16日結婚,99年11月15日離婚,再於100 年3 月22 日結婚)、黃淑冠等人組織、加入同修團體,取名為「○藏 天珠同修會」(又名「○藏同修會」),並以上址1 樓作為 天珠店使用及設置菩薩壇城,2 樓作為供奉神佛及修行之密 壇,3 樓作為施作宗教儀式之護摩殿,並由劉家宏擔任堂主 ,陳惠鈺擔任副堂主。
二、劉家宏及陳惠鈺均明知加入真佛宗教派修行,並無簽立疏文 立誓後即不能任意離開修行團體,否則即會遭受報應等教義 ,亦無以罰款、毆打信徒、將信徒之衣服剪破、脫去信徒之 衣服、將信徒載出去丟棄等處罰信徒之儀式或修行方式,竟 利用上開真佛宗信徒欲修行以尋找宗教靈性增長之弱點,憑 藉前揭神佛借殼、護法化身之方式,要求上開加入「○藏天 珠同修會」之同修成員(下稱同修成員)簽立立誓決心修行 、戒除不佳習氣,否則個人或親人將遭受惡害或下地獄之「 個人疏文」(上奏神佛之文書),並向信徒灌輸習氣不佳對 個人修行之阻礙,簽署疏文後表明修行之意,若違反疏文內 容之惡害效力,習氣不佳亦必須接受處罰以精進修行,而迫 使同修成員簽立擔保所有人立誓決心修行、戒除不佳習氣, 如有人違反中途停止修行離去密壇,所有人將連帶受神佛處 罰之「集體疏文」,交互運用此等方式,形塑信徒要遵從2 人指令,不得任意脫離該同修團體之無形心理壓力,又主導 安排同修成員在同修會內各司其職,樹立購買、穿著團體服 之制度及繳納公基金(每日繳納)、儲蓄金、福利金(即前 揭罰款)、隨喜金、供養金等供團體使用金錢之名目,以強 化對此同修團體之認同,致使程耀鋐等同修成員之行為受劉 家宏、陳惠鈺制約,願意聽命於其等指示。劉家宏、陳惠鈺 以上揭方式取信於同修成員後,再運用前揭制約所產生之群 體關係壓力、未來惡害之顧忌及畏懼,而單獨或共同基於詐 欺取財、強制、傷害之犯意、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編號1 ①、②、編號2 ①、編號3-18所示之時間、地點,與附表編 號1 ①、②、編號2 ①、編號3-18所示之共同正犯,對附表 編號1 ①、②、編號2 ①、編號3-18所示之人,遂行附表編 號1 ①、②、編號2 ①、編號3-18所示之行為。三、嗣劉嘉如於99年12月26日凌晨,遭程耀鋐等信徒由斗六將其 載至莿桐脫光衣服丟棄該處後,因不敢返回○藏天珠密壇, 遂購買火車票至新竹躲藏,期間陳惠鈺仍不斷指示劉嘉菁、 鄭諗慈等人傳遞簡訊予劉嘉如逼迫劉嘉如返回○藏天珠,劉 嘉如因內心懼怕不敢返回,而於100 年1 月8 日,至法務部 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舉報劉家宏、陳惠鈺,嗣於同年100 年
9 月6 日經法務部嘉義市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至斗六○藏天珠 店、陳惠鈺、劉家宏、余政旻之住居所搜索,扣得如附件編 號1 至編號40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劉嘉如、劉嘉菁、劉家賢、施雅馨、黃淑冠訴由法務部 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 揮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 部打擊犯罪中心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偵查後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 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 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 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黃智音、 劉家賢、劉嘉如、施雅馨、劉嘉菁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 無證據能力部分,查證人黃智音、劉家賢、劉嘉如、施雅馨 、劉嘉菁於警詢中之陳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 詞陳述,因黃智音、劉家賢、劉嘉如、施雅馨、劉嘉菁於警 詢中之陳述與渠等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詞大致相符,是渠等於 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已非不可或缺,自無必要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均無證據能力。並經 本院於101 年9 月4 日審理期日當庭裁示在卷(見本院卷㈡ 第6 頁反面)。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 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及 其辯護人就本院所引用卷內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 面陳述,於審判程序均不爭執該証據資料之証據能力,或同 意作為證據,且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均無 不法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適宜作為本案 之證據,故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壹、有罪部分(即附表編號1 ①、②、編號2 ①、編號3-18):一、訊據被告劉家宏固坦承在雲林縣○○市○○路000 號「○藏
天珠店」從事販賣天珠工作,並擔任「○藏天珠同修會」之 堂主,與陳惠鈺、程耀鋐、黃雅玲、葉秀真、鄭諗慈、余政 旻、黃玉琴、蔡紹平、李淑如、李秋君、劉嘉菁、劉嘉如、 劉家賢、施雅馨、黃淑冠、黃文玲等人,均為同修關係,且 有附表所示處罰被害人之情,被告陳惠鈺固坦承在「○藏天 珠同修會」擔任副堂主,並在該處與程耀鋐等人共修,且有 附表所示處罰被害人之事實,惟被告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 財罪、強制罪、傷害罪等犯行,辯稱如附表所示之處罰及罰 款均為被害人所同意,且係成員討論出來之結論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劉家宏、陳惠鈺於前揭時、地,藉由真佛宗密教派下之 名義,陸續召募證人程耀鋐等人組織、加入同修團體,取名 為「○藏天珠同修會」,並分別擔任堂主、副堂主職務之事 實:
⒈業據下列證人即同修成員證述綦詳:
⑴證人程耀鋐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劉家宏有說他們(指劉家 宏與陳惠鈺)有活菩薩通靈能力,隔幾年,劉家宏及陳惠鈺 換到斗六開店,因劉家宏本身有在幫人問事,伊工作不順利 及身體狀況不好之事,想請教劉家宏,才又與劉家宏及陳惠 鈺接觸,透過這樣的關係,伊與妻子黃雅玲於97年間加入位 於雲林縣○○市○○路000 號之宗教道場,道場名稱本來是 「○藏天珠同修會」,陳惠鈺是副堂主,在道場什麼工作都 管等語(見原審卷㈡第7- 8頁)。
⑵證人黃雅玲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97年間與丈夫程耀 鋐一起加入位於雲林縣○○市○○路000 號之宗教道場,劉 家宏、陳惠鈺是堂主、副堂主等語甚明(見原審卷㈡第32頁 及反面、第41頁)。
⑶證人葉秀真原審審理時具結證陳:伊於97年7 、8 月間加入 位於雲林縣○○市○○路000 號之宗教道場開始共修,伊也 引介女兒鄭諗慈加入道場;劉家宏擔任堂主,陳惠鈺什麼事 都管,我們有什麼事情都要跟陳惠鈺報告,依體制來說劉家 宏、陳惠鈺位居上位等語(見原審卷㈡第46頁正、反面、第 48頁、第53頁反面、第54頁反面、第58頁正、反面)。 ⑷證人鄭諗慈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伊皈依真佛宗,不知如 何修法,經由母親介紹到過○藏天珠道場,認識裡面的師兄 姐後,於97年9 月間加入位於雲林縣○○市○○路000 號之 宗教道場參加共修,劉家宏是堂主,伊是擔任文書職務等語 (見原審卷㈣第29頁、第33頁反面、第34頁反面)。 ⑸證人余政旻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劉家宏之前在大潤發開 過天珠店,伊當時就認識劉家宏,有在該處與劉家宏聊天;
整個過程是這樣子來的,因劉家宏有特殊體質,當時剛好有 活菩薩藉竅、活菩薩上身之方式,問在場之人要不要修行, 伊乃於97年間與妻子黃玉琴加入「○藏天珠同修會」一起共 修,劉家宏、陳惠鈺是堂主、副堂主等語(見原審卷㈡第61 頁反面、第62正、反面)。
⑹證人李淑如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陳:伊於97年與丈夫蔡紹平 同時加入「○藏天珠同修會」,剛開始一起念經,後來人數 越來越多,成為1 個團體,1 樓有一間○藏天珠店,是在販 賣佛教物品,去年(99年)開始申請成立「中○○藏人文協 會」,另今年(100年)1月份才成立「○藏同修會」;劉家 宏是堂主(見原審卷㈡第142頁反面、第143頁、第146 頁及 反面)等語。
⑺證人李秋君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伊於大約是98年間加入 「○藏天珠同修會」,正確時間不記得,加入前該道場已經 有程耀鋐、葉秀真、鄭諗慈、蔡紹平、李淑如、劉嘉菁、劉 嘉如、施雅馨、黃淑冠、李愷祥、黃智音等人加入,道場也 叫「○藏同修會」,「中○○藏人文協會」,「○藏同修會 」實際是在99年底成立,伊有擔任「○藏同修會」理事;劉 家宏是「○藏同修會」的堂主;道場內由財政部管錢等語( 見原審卷㈡第128 頁反面、第130 頁反面、第132 頁反面、 第133 頁及反面、第137 頁反面)。
⒉互核上開證人程耀鋐、黃雅玲、葉秀真、鄭諗慈、余政旻、 李淑如、李秋君證述,可認被告二人於民國99年成立雲林縣 ○○市○○路000 號之宗教道場,道場名稱本來是「○藏天 珠同修會」(或「中○○藏人文協會」,「○藏同修會」) ,由劉家宏擔任堂主、陳惠鈺擔任副堂主,召集不特定之人 加入修行。
㈡上開道場並非真佛宗給予之名號,被告二人竟以該道場係經 真佛宗密教派下之名義組織、成立同修團體之名,對外招募 會員:
⒈證人廖玉存(即中國真佛宗密教總會理事長(法號蓮傑上師 ))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如果其他組織要申請入真佛宗,必 須先來申請,經真佛宗給予道場名號後,向地方政府申請設 立,才會正式發給道場證書;(上開道場)都不是真佛宗給 予的名號,也沒有加入真佛宗,跟「○藏天珠店」及「中○ ○藏人文協會」尚無往來,利用真佛宗的名義,實在不應該 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265號卷㈠,下稱偵卷㈤,第159 頁 、第161 頁)明確,復有證人廖玉存提供載明略以:「敬覆 :中國真佛宗密教總會理事長蓮傑上師,斗六的○藏天珠店 ,並非宗委會認可的真佛宗道場。」之世界真佛宗宗務委員
會98年9月30日簡覆用箋1紙(見偵卷㈤第169 頁)附卷可憑 。
⒉至被告陳惠鈺雖於原審審理作證時指稱:「○藏同修會」是 經過蓮生活佛盧勝彥親賜的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18 頁反面 ),並提出卷附之世界真佛宗宗務委員會99年12月2 日簡覆 用箋、99年12月2日第824期真佛報(見原審卷㈣第162 頁、 第163 頁),惟被告陳惠鈺也供稱:○藏天珠道場剛開始沒 有名分等語,已如前述,證人劉家賢亦於前揭原審審理時具 結證述:剛開始伊等是同修,那時宗委會不同意伊等成立同 修會,案件送上去,宗委會都沒有同意,成立「○藏同修會 」是由蓮生活佛有1 次在雷藏寺那邊說了之後才算等語(見 原審卷㈢第30頁及反面),再觀諸上開真佛報係報導「99年 11月27日經真佛宗根本上師蓮生法王宣布『斗南○藏天珠同 修會』正式成為同修會,並非「斗六○藏天珠同修會」,又 上開被告陳惠鈺所供之世界真佛宗宗務委員會99年12月2 日 簡覆用箋內容,世界真佛宗宗務委員會於99年12月2 日,始 敬覆「臺灣○藏同修會」表明「賜名臺灣斗六○藏天珠同修 道場為『○藏同修會』」,而被告劉家宏、陳惠鈺早於97年 、98年間即開始陸續招募程耀鋐等人組織、加入位於雲林縣 ○○市○○路000 號「斗六○藏天珠店」之同修團體,並擅 自以訓練「真佛宗」弘法人員之課程為號召,足徵被告劉家 宏、陳惠鈺係在未獲得世界真佛宗宗務委員會賜名(給予道 場名號)及正式獲得道場證書時,即以真佛宗,經蓮生活佛 盧勝彥加持之名義招募程耀鋐等人組織、加入位於「斗六○ 藏天珠店」之同修團體,取名「○藏天珠同修會」,確屬擅 自藉由真佛宗密教派下之名義組織、成立同修團體,以博取 崇尚真佛宗信徒之信賴及認同無訛。
㈢被告劉家宏、陳惠鈺均自稱具有通靈及神佛之力,在「○藏 天珠同修會」立於領導者之地位等情:
⒈證人程耀鋐於100 年12月14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劉家宏 說他們有活菩薩通靈的能力,是剛開始接觸時,劉家宏說的 ;劉家宏有在公開場合自稱是活菩薩的代言人,有說他有靈 通及神佛能力,很多人知道劉家宏這樣自稱;方式是劉家宏 有以活菩薩上身方式出現,陳惠鈺則以護法代言人方式出現 ,同修成員會自願聽從劉家宏指示,是因為劉家宏自稱具有 活菩薩通靈能力,陳惠鈺是以護法代言人身分下命令,所以 也會聽從陳惠鈺的指示等語(見原審卷㈡第7頁反面、第9頁 、第20頁反面、第21頁及反面、第25頁反面、第26頁、第27 頁反面)。
⒉證人余政旻於100 年12月14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劉家
宏)是沒有這樣講(有特異能力),但是伊等大概知道劉家 宏有這個特異;知道劉家宏有這個特異能力,是伊的觀察; 劉家宏有特異,剛好有活菩薩借竅時,有問大要不要修行, 伊看了因而深信不疑;陳惠鈺也有特殊體質,是在很多人面 前,有活菩薩上身的情形;劉家宏、陳惠鈺修法比較好,在 道場會帶領大家一起修法,教導伊等修行;...陳惠鈺比 較敏感,比較會去察覺到師兄姐有問題,如懶散、不積極、 不動腦,察覺以後會講,若伊等旁邊的人認為有這個問題才 會去做,會先用口頭上善勸,若不聽的話,才會處罰。.. .若師兄(指劉家宏)察覺到師兄姐什麼人有問題,也會講 有什麼問題,趕快改;若有同修成員被罰款,會交給伊登記 起來,有的也會交給陳惠鈺,陳惠鈺收了錢以後,不會交給 伊,也不會跟伊說收的錢她拿走了等語(見原審卷㈡第62頁 反面、第69頁、第71頁及反面、第73頁及反面、第76頁及反 面、第77頁反面、第78頁反面、第79頁)。 ⒊證人黃玉琴於100 年12月23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陳:剛開始 陸續有幾個師兄姐加入,伊等當時不知道有這個道場,是陳 惠鈺、執行長及秘書一直問大家願不願意接受更艱難的挑戰 ,大家說願意後,成立這個道場;劉家宏本身的體質比較敏 感,會自稱是活菩薩代言人,教導伊等如何去毛病、改習氣 ;陳惠鈺本身觀察力較好,觀察、發現到同修會員誰的習氣 毛病不好,會以善勸方式告訴對方,大家都會激勵對方,陳 惠鈺大部分都在教導伊等如何去觀察對方等語(見原審卷㈢ 第165 頁、第166 頁及反面、第167 頁)。 ⒋證人蔡紹平於100 年12月20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成 立道場沒有經費,...伊就用房子貸款拿了100 萬元,先 交給陳惠鈺,其中10萬元是要給道場的,支付道場的開銷、 房租,再看誰有需要,跟師姐(指陳惠鈺)登記,並由劉家 宏、陳惠鈺擔任見證人,拿給其他師兄姐,每個人拿多少不 清楚,分到最後剩40幾萬元,後來師姐(指陳惠鈺)有叫黃 雅玲拿去存起來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75頁反面、第176頁、 第178頁、第179 頁反面、第180頁),並有100年3月31日劉 嘉如、蔡紹平之對話錄音勘驗筆錄1 份(蔡紹平對劉嘉如坦 承交付100萬元予陳惠鈺,見原審卷㈡第169頁及反面)在卷 可憑。
⒌再者,證人即告訴人劉嘉菁於100年6月21日偵查中、100 年 12月27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陳:劉家宏、陳惠鈺都會有活菩 薩上身之情形,他們活菩薩上身大部分是在公開場合,.. .;陳惠鈺在公開場合會說護法叫大家集合,聽她說一些事 情,劉家宏也會說活菩薩叫大家集合;在「○藏天珠」或外
出行程,通常都是叫大家集合在一起,說要共修、開示什麼 的,98年7 月時,劉家宏、陳惠鈺還以活菩薩、護法的方式 來約束同修成員;劉家宏、陳惠鈺也曾以活菩薩名義書寫開 示文(即降文)給伊及家人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265號卷 ㈡,下稱偵卷㈥,第85頁;原審卷㈣第43頁及反面、第44頁 及反面、第45頁及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嘉如於100 年12月23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見原審卷㈢第138 頁反面 、第142頁)、證人蔡紹中於100年12月23日原審審理時具結 證述「劉家宏自稱是活菩薩代言人」、「他自稱是白蓮花童 子或是觀世音菩薩、有時自稱關聖帝君、關公」(見原審卷 ㈢第160頁)、證人即告訴人劉家賢於100年12月23日原審審 理時具結證陳:「(你提到劉家宏及陳惠鈺二個人都會以活 菩薩上身的方式出現)對」(見原審卷㈢第32頁及反面、第 36頁反面)、證人即告訴人施雅馨於100 年12月23日原審審 理時具結證稱「(在『○藏同修會』有無自稱是會活菩薩上 身、菩薩借竅的)有」、「(是誰)劉家宏及陳惠鈺」、「 (劉家宏及陳惠鈺)在道場中就是護法神與活菩薩的身份去 搭配,平時我們都稱師兄師姐」、「(他們以這種方式顯現 時,妳是否非常相信?)剛開始會相信。」(見原審卷㈢第 6 頁反面、第11頁反面、第14頁反面)、證人即告訴人黃淑 冠於100年7月1日偵查中、100年12月27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 述:「(劉家宏、陳惠鈺所扮演的角色?)劉家宏是名義上 密壇主持人,陳惠鈺是護法」、「活菩薩借竅是指劉家宏, 護法是陳惠鈺。」、「(被告二人)對我們所有的信徒,我 們在共修、或在集會時,會活菩薩借竅」(見偵卷㈥第115 頁;原審卷㈣第4頁反面、第5頁)以及證人即被害人黃智音 於100年9 月27日偵查中、100年12月23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 稱:「劉家宏就活菩薩上身,說我要繳14萬元就可以留在○ 藏天珠」、「就是劉家宏師兄,他都會用活菩薩代言人的名 義對我們開示,每次在道場共修完,他就會以活菩薩,可能 說今天來了阿隬陀佛、今天來了哪位活菩薩來開示」、「( 劉家宏)就會到壇城面前,開始學活菩薩的姿勢、語氣。」 (見100 年度偵字第4685號卷,下稱偵卷㈨,第72頁;原審 卷㈢第123頁及反面、第129頁及反面)等語相符。 ⒍另有下列證人即告訴人所舉之實例可資佐證: ⑴證人劉嘉菁於100 年12月27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陳:伊於95 年在○○大潤發結識劉家宏時,劉家宏就說會與觀世音菩薩 通,與神佛通靈,交代他做事情;劉家宏於伊不簽立疏文時 ,以關聖帝君名義說「劉嘉菁妳是混哪一國的」、「如果妳 要參加這個訓練課程,就必須要簽這一張」;陳惠鈺會說不
要懷疑,護法交代就是這樣,如果不做就會發生什麼事,會 下地獄,先生開救護車會出車禍,二姐會發瘋,你媽媽的病 不用救了,讓她去死好了等等;陳惠鈺會以護法名義傳簡訊 出題目要求伊回答,必須要回答才可去睡覺,還有余政旻寫 的筆記,會經過陳惠鈺批改;劉嘉如擔任執行長時要回報消 息給陳惠鈺,劉嘉如有傳簡訊,也就是執行長必須經陳惠鈺 裁示才能下達命令,不是執行長一個人就有辦法,有簡訊內 容可以證明;簡訊上之「尤麗師姐」就是陳惠鈺等語(見原 審卷㈣第43頁、第44頁反面、第45頁、第49頁、第53頁、第 55頁)。
⑵證人劉嘉如於100 年12月23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在「○ 藏天珠同修會」道場,陳惠鈺會一直說佛具用品需要換新, 伊等成員就會一直繳錢購買,陳惠鈺也會說參加法會要穿團 體服;陳惠鈺會下令說不得離開同修會,像黃智音要離開, 小孩還被藏起來,劉嘉菁要離開時,陳惠鈺叫劉家賢去報失 蹤,還傳簡訊說「如果你不這樣子的話,劉家菁的業力會不 爽,你媽媽也不用吃藥了、不用洗腎了。」等語(見原審卷 ㈢第142頁及反面)。此外,復有劉家宏書立之降文2紙、開 示文翻拍照片列印資料1 張(見原審卷㈢第59頁、原審卷㈣ 第87頁、第101頁)、陳惠鈺書立之降文3紙(見原審卷㈢第 58頁、原審卷㈣第88、89頁)、劉嘉如所提出劉家宏於98年 10月9日凌晨1時37分傳送之簡訊翻拍照片3 張(見原審卷㈢ 第174 頁)、劉嘉菁所提出之劉嘉如回報簡訊翻拍照片列印 資料7 張(見原審卷㈣第93至96頁)、劉嘉菁所提出陳惠鈺 99年7月17日凌晨4時33分、7月15日凌晨3時傳送之簡訊翻拍 照片列印資料2張、道場成員開示筆記之批改紀錄2份(見原 審卷㈣第64至97頁、第90頁)附卷可參。 ⒎此外,在「○藏天珠同修會」之團體,被告陳惠鈺不曾提議 處罰自己及被告劉家宏,被告劉家宏也不曾提議處罰自己及 被告陳惠鈺,亦沒有同修成員提出也處罰被告劉家宏、陳惠 鈺,被告陳惠鈺不曾遭被告劉家宏以外之其他同修成員處罰 等情,業據證人程耀鋐、黃雅玲、葉秀真、李秋君、李淑如 於前揭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明確(見原審卷㈡第31頁、第39 頁、第41頁反面、第50頁、第56頁及反面、第58頁反面、第 137頁、第146頁、第149頁反面、第150頁),益見被告劉家 宏、陳惠鈺在「○藏天珠同修會」道場確實立於領導之地位 。
⒏證人黃雅玲、葉秀真、鄭諗慈、李淑如、李秋君雖於前揭審 理時具結證稱:在道場裡,劉家宏沒有自稱是活菩薩代言人 云云(見原審卷㈡第33頁、第47頁反面、第130頁、第137頁
、第144 頁;原審卷㈣第30頁),證人李秋君則證稱:陳惠 鈺沒有自稱為護法云云(見原審卷㈡第137頁)。然: ⑴此與上開證人程耀鋐、余政旻、黃玉琴、蔡紹平及告訴人劉 嘉菁、劉家賢、黃淑冠、劉嘉如所示其他同修成員一致之證 述有違,而上開證人當中包括非本案告訴人即黃雅玲丈夫程 耀鋐、余政旻、黃玉琴夫妻在內,渠等證稱被告劉家宏、陳 惠鈺以活菩薩自居,均自稱具有通靈及神佛之力應屬客觀可 信。
⑵又證人鄭諗慈、蔡紹平、李淑如、李秋君固一再否認被告劉 家宏、陳惠鈺在「○藏天珠同修會」道場之領導地位等情( 見原審卷㈡第130 頁反面;原審卷㈣第33頁反面),此也與 同屬被告劉家宏、陳惠鈺「友性證人」之證人黃雅玲、葉秀 真於前揭審理時所證述:被告劉家宏、陳惠鈺在道場立於上 位之地位,對其等信服、尊敬乙節(見原審卷㈡第41頁反面 、第58頁反面、第59頁),證人葉秀真亦稱:執行長報到的 話,都會跟陳惠鈺講,什麼事都要跟陳惠鈺報告,執行長幾 乎每件事都向陳惠鈺報告、請示;陳惠鈺在道場裡什麼事都 管,要處罰時基本上都是會跟陳惠鈺報告,陳惠鈺不在則會 打電話跟陳惠鈺報告等語(見原審卷㈡第50頁、第55頁反面 、第58頁及反面),以及證人李淑如所證稱:劉家宏懂很多 ,若同修成員工作不順都會請教劉家宏,要念什麼經比較好 ,陳惠鈺也會教導念經,劉家宏、陳惠鈺的建議伊都會採納 ,伊很尊敬劉家宏、陳惠鈺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49 頁反面 、第150 頁),有所出入;況且,證人李秋君所證稱:陳惠 鈺到道場後,伊會向陳惠鈺告知、報告今天發生什麼事,什 麼人怎麼了,也就是會將道場今日概況告訴陳惠鈺;道場裡 面所有人,大小事情都必須要知道,早到的人就是要告知晚 到的人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34 頁反面),對於被告陳惠鈺 係使用「報告」、「告知」之用詞,對於其他同修成員則僅 使用「告知」的詞彙,足徵被告陳惠鈺在「○藏天珠同修會 」確實居於領導者之地位。是以,證人黃雅玲、葉秀真、鄭 諗慈、蔡紹平、李淑如、李秋君旨揭證述被告劉家宏、陳惠 鈺未自稱具有通靈及神佛之力,在「○藏天珠同修會」非立 於領導者地位之證詞,應係意在袒護被告劉家宏、陳惠鈺之 說法,不足採為被告劉家宏、陳惠鈺有利之認定。 ⒐另觀諸100 年7 月22日凌晨59分許,被告陳惠鈺持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程耀鋐、黃雅玲持用黃玉琴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內容,有陳惠鈺大聲訓斥 程耀鋐、黃雅玲之情形,此有原審100年度聲監字第338號通 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該通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見
警卷㈡第3頁、第4頁、第8 頁)在卷可憑,被告陳惠鈺並於 原審101 年1月3日審理時供稱:這是他們前幾天有點人事不 合,擺攤回來有口角,伊當天是「訓斥」黃雅玲、黃玉琴, 要有耐心帶領程耀鋐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44 頁及反面), 被告陳惠鈺既能以訓話方式對待其他同修成員,亦顯示被告 陳惠鈺在「○藏天珠同修會」確實居於領導地位。 ⒑據上,被告劉家宏、陳惠鈺均自稱具有通靈及神佛之力,在 「○藏天珠同修會」立於領導者之地位等情,堪以認定。從 而,被告劉家宏、陳惠鈺否認其等在「○藏天珠同修會」立 於領導地位之詞,應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關於真佛宗並無要求簽立疏文立誓、處罰信眾等修行之方式 ,在被告劉家宏、陳惠鈺立於領導地位所組織、成立,以真 佛宗派下自居之「○藏天珠同修會」,卻有以簽立疏文立誓 及以罰款、毆打、剪破衣服、脫衣服、丟棄在外等方式處罰 同修成員之情形,並樹立公基金、儲蓄金、福利金、隨喜金 、供養等同修成員繳納金錢供道場使用之名目、制度: ⒈就真佛宗並無要求簽立疏文立誓、處罰信眾等修行之方式, 業據證人廖玉存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真佛宗修行中,信徒 是否需簽立各別疏文以消除業障或集體疏文以為自己修行可 能所生之錯誤負責?)都不用,皈依後伊等發給皈依證書, 不用簽疏文。...(真佛宗修行過程中,是否以由其他信 徒毆打集體毆打一位信徒或將其他信徒丟棄野外、罰款等方 式處罰修行未果之信徒?)沒有,這不可能,完全沒有,. ..等語(見偵卷㈤第159頁、第161頁)綦詳。 ⒉就在「○藏天珠同修會」道場有以簽立「個人疏文」立誓以 及以罰款、毆打、剪破衣服、脫衣服、載出去丟棄等方式處 罰同修成員,並樹立公基金、儲蓄金、隨喜金、供養等同修 成員繳納金錢供道場使用之名目、制度等情,業據下列證人 即同修成員證述綦詳,復有下列證據足資佐證: ⑴證人程耀鋐於100 年12月14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伊有簽 疏文立誓,相信疏文的內容,認為若是違反書寫的疏文或是 教義,會受到現世報,包括宗教信仰上的因果果報,其他無 形制約的壓力,就是口頭上的威脅如可能出去會怎樣,日後 會怎樣,父母可能發生什麼事情,遭受子女骨肉分離報等, 道場裡面也有人會把小孩帶走,但當時伊人不在場;劉家宏 、陳惠鈺曾以疏文立誓的方式說,如果違反所簽立疏文立誓 之內容,就會遭受骨肉分離或夫妻分離的果報;「○藏天珠 同修會」裡處罰的內容包括罰錢、處罰身體,不清楚罰錢的 用途;在道場裡處罰人是由陳惠鈺決定,有時候會問大家處 罰方式,劉家宏也會參與討論,陳惠鈺是最後決定者,決定
罰多少錢,如何處罰,包括將人載出去及脫衣服;陳惠鈺會 先通電話,晚一點來道場的時候,認為這個人仍然沒有改變 ,還是會處罰;公基金制度是本來是每人每日繳3 百元,後 來變成2 百元等語(見原審卷㈡第8 頁反面、第9 頁、第10 頁及反面、第14頁反面、第16頁、第17頁反面、第18頁及反 面、第21頁及反面、第26頁及反面、第27頁反面、第28頁、 第30頁反面、第31頁),復有程耀鋐之疏文翻拍照片列印資 料(疏文上蓋有紅色符印)1 份(見100 年度偵字第5285號 卷,下稱偵卷,第28頁)、程耀鋐簽立之疏文1 紙(扣案 物清單編號10,影印附於原審卷㈠第127頁),內容含「... 稟報師尊、歷代祖師:壇城三寶、諸佛菩薩、龍天護法、金 剛空行神降... 若是還有做到這些惡習(誤載為息),還沒 有改過的話,願意遭受到應有的果報,出去被卡車撞死,都 不干其他人的事,是自己造成的。」在卷足參。 ⑵證人黃雅玲於100 年12月14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有簽 立疏文,想要修行,對自己嚴格,對自己的誓言負責,只要 有在修行,相信因果、鬼神,就會知道寫的內容是什麼;「 ○藏天珠同修會」裡有對成員罰錢、毆打、毆打後丟棄之行 為,這是在互相砥礪,伊有執行處罰別人,時間不記得了, 也因習氣問題被處罰過,是被剪衣服;沒有罰款這個科目, 收福利金的名目就是罰款;「○藏天珠同修會」也有收公基 金,就是儲蓄金,每人收2百元或3百元等語(見原審卷㈡第 32頁反面、第33頁及反面、第34頁、第36頁、第37頁反面、 第43頁及反面),復有黃雅玲之疏文翻拍照片列印資料(疏 文上蓋有紅色符印)1 份(見偵卷第32頁)、黃雅玲簽立 之疏文1 紙(扣案物清單編號編號10,影印附於原審卷㈠第 123頁),內容含「...若有違反自己的誓言,願五雷轟頂, 被車撞死。」附卷可稽。
⑶證人葉秀真於100 年12月14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陳:加入「 ○藏天珠同修會」這個道場有寫疏文,這是希望在修行上鞭 策自己,違反的後果要看自己的認知的;在「○藏天珠同修 會」有要效法古人、古習,互打來砥礪、精進,也有丟棄信 徒,但會再載回來,也有罰錢;處罰有一個模式,就是執行 長和在場的人商討,這個人習氣毛病未改,經過勸導後,再 不改就要接受處罰等語(見原審卷㈡第47頁及反面、第48頁 及反面、第49頁、第50頁反面、第53頁反面、第54頁、第55 頁反面),復有葉秀真之疏文翻拍照片列印資料(疏文上蓋 有紅色符印)1份(見偵卷第29頁)、葉秀真簽立之疏文1 紙(扣案物清單編號10,影印附於原審卷㈠第132 頁),內 容含「... 若還有七情六慾放不下、拿翹、貢高我慢,走在
路上會被大卡車撞死,無怨無悔。」在卷可憑。 ⑷證人鄭諗慈於100年12月27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97年9月 大家來「○藏天珠同修會」共修時,是劉家宏、陳惠鈺說: ...凡是關於行為、舉止上有過錯時,都會去糾正對方, 也就是善勸不聽或態度不好,就用處罰來嚴以律己,... (這種處罰方式)就是大家互相處罰,你對我處罰,我也對 你處罰;道場有簽立疏文,就是自己對自己的行為負責,98 年5月伊有簽立1份疏文,就是自己要念疏文,稟報壇城等語 (見原審卷㈣第29頁及反面、第30頁、第31頁、第34頁反面 、第35頁、第37頁、第39頁),復有鄭諗慈之疏文翻拍照片 列印資料(疏文上蓋有紅色符印)1 份(見偵卷第30頁) 、鄭諗慈簽立之疏文1 紙(扣案物清單編號10,影印附於原 審卷㈠第126頁),內容含「...稟報尊貴的南摩根本傳承上 師蓮生活佛、南摩華光自在佛、南摩大白蓮花童子真佛宗歷 代祖師、十方三世諸佛菩薩摩訶薩、一切龍天護法金剛空行 諸天... 立下重誓,從今以後,如自身言行舉止拿翹,貢高 我慢自大,將遭受五雷轟頂,卡車碾過身亡。」附卷可憑。 ⑸證人余政旻於100年12月14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在「○ 藏天珠同修會」道場有寫疏文立誓,給自己承諾,惕勵自己 ,有發誓願就要去遵行;在修行過程中,如果有「習氣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