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再字,102年度,5號
TCHV,102,重再,5,2013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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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劉文永 
      劉李素娥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宋文裕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75,200元,應徵裁判費188,
01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
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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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