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民上字,106年度,1號
IPCM,106,附民上,1,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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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
法定代理人 Tony T W Swaffield
訴訟代理人 龐書樵   
複 代理 人 羅明宏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商標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智附民字第12號,中華民國105 年11
月25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之聲明及陳述:
㈠上訴人主張略以:被上訴人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於民 國104 年6 月、7 月間,自不詳人士處販入使用上訴人「 NEW ERA 」商標之仿冒運動帽數頂後,在臺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 ○0 號其所經營之格子趣公館店內,公開 陳列仿冒帽子商品,以每頂新臺幣(下同)280 元代價,供 不特定人選購,經上訴人之代理人於104 年6 月8 日及同年 7 月13日購得帽子3 頂送交鑑定後確認為仿冒商品,始悉上 情,爰依商標法第68條、第71第1 項第3 款規定請求被上訴 人依零售單價280 元的700 倍計算之賠償金196,000 元及其 法定遲延利息等情。
㈡被上訴人答辯略以:上訴人無法證明帽子是被上訴人販售之 商品等語。
㈢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 ,並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96,00 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聲明:駁回上訴。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 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前段、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原判決以被上訴人被訴違反商標法之刑事案件,業經原審 諭知無罪判決,就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 條第1 項規定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檢察官就相關刑案 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106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 號駁回檢察 官之上訴,維持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揆諸前揭規定,原審 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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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