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共有物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2年度,44號
TCHV,102,上,44,201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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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李崇傑 
法定代理人 楊金鳳 
兼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俊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倉明林政邦間請求確認共有物優先
購買權事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民國101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6
萬8371元【計算式:514.22平方公尺×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6100
元×土地持分1/2=15683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81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如
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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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