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533號
TCHM,102,聲,533,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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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温健任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健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溫健任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3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6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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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