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61號
TCHM,102,聲,461,201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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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友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友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友朋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八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二0一0二三四四一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0三年三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王 義 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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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