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聲參字,106年度,2號
IPCM,106,聲參,2,2017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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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參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第三人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我
們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第三人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振陽公司) 參與沒收程序,之前經我們於106 年7 月17日裁定聲請人應 於二個月內補正:⑴參與人之代表人;⑵應沒收財產之名稱 、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之事項;⑶構成沒收理由之事 實要旨及其證據。於裁定主文中並敘明: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聲請。
二、聲請人於106 年8 月23日提出補充理由書到院,表示:振陽 公司已經核准解散,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選任清算人古富祺已辭任,聲請該院再次選派清算人,其調查及選任之時間及 勞費,與沒收之聲請顯不相當。因刑事訴訟法未就第455 條 之16第1 項所列之情形有得撤回聲請規定,故依同法第455 條之15第1 項之規定同意免予沒收。
三、聲請人既已同意對於振陽公司於本案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免 予沒收,就沒有再裁定振陽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且聲 請人又已表明補正振陽公司之代表人,其所需調查及選任時 間,與沒收之聲請顯不相當,所以也沒再等待補正期間期滿 之必要,已可認為聲請人聲請命振陽公司參與沒收程序沒有 理由,所以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6第1 項規定, 予以裁定駁回,以利就本案儘速進行審判程序。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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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