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 人 賴炎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43號)
,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102年度執聲字第15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炎華犯竊盜罪所受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之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賴炎華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98年5月5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2143號判決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制工作3年確定,於100年1月3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 。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 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 證,報經法務部102年2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 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 能訓練所102年2月26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法務 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 本刑執行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各乙份在卷可稽 。爰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即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2年2月 26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102年2月19日法 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99年執助惻字第2906號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本院97年度 上易字第2143號判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 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 績記分總表,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 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胡 文 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