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36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石錞諺
上列抗告人因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2年1月14日撤銷緩刑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171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錞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抗告之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 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 條定有明文。又倘抗告書狀未 敘述抗告之理由,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非不可以補正 ,如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抗告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11 條但書規定,先命補正(最高法院68年第10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參照)。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石錞諺對原審101年度撤緩字第171號 裁定提起抗告,然其所提出之抗告狀並未敘述抗告之理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