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永裕
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62號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36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楊永裕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5、附表二編號2至42,及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楊永裕於民國90年至94年間,將彰化縣溪湖鎮○○里○○路 00號房屋出租予顧元凱醫師開設診所,94年起顧元凱醫師退 租後,楊永裕明知自己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 醫療業務,竟承接顧元凱醫師留下之醫療設備及藥物,在原 址開設「宏生診所」,而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對病患楊榮 輝、張佑源、蔡昱珍、蔡伊婷、蔡佳陵、洪哲偉、洪佑庭、 施博懷、楊凱智看診、注射針劑及開立藥方,且向渠等收取 如附表四所示之費用,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嗣經警於100 年2 月24日上午9 時10分,持搜索票至彰化縣溪湖鎮○○里 ○○路00號楊永裕之住所及同路60號之診所搜索而查獲,並 扣得其上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所使用如附表一編號2至5,及 附表二編號2至42,暨附表三所示之藥品、器械。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本案下揭引用 之供述證據,當事人、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 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且本院查其作成時之情狀,認為以 之為證據係適當,依前揭規定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楊永裕坦承有前揭犯行,核與證人即病患楊榮輝、 張佑源、蔡佳陵、洪哲偉、洪佑庭、施博懷、楊凱智、及病 患蔡昱珍、蔡伊婷之父蔡錦源等8人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 符,並有該9人之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原審卷第82A頁至 第119頁),復有現場搜證照片、搜索票、往診包及內容物 相片、扣押物品目錄表等附卷足稽(警卷第22頁至第31頁 、第21頁、第14頁、第15頁、警卷第17頁至第20頁),並有 附表一編號2至5、附表二編號2至42所示之藥品,及附表三 所示之器械扣案可佐,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 ,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按醫師法第28條規定之所謂醫療業 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隨業 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 ,而醫療行為者,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 缺或保健為直接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 療、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方,或用藥等行為的 全部或一部的總稱。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 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 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 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 ,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 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避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 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 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 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 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擅自執行醫療 業務者之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 活動,無論受其診治之人多少,或同一人受診多少次,均屬 一個業務行為。被告自94年起至100年2月24日被查獲之日止 之期間內,為前揭多名病患執行打針、看診、開立藥方等之 所謂「醫療業務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 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 有多次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 罪。次查,被告曾於於73年間因違反醫師法案件,遭判處有 期徒刑1年4月、緩刑2年確定等情,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雖於77年間緩刑已期滿而未經撤銷,惟其仍再犯本件 ,顯未能真心悔悟,自不宜告緩刑。
三、公訴意旨另以:楊永裕復明知其向藥商李昭昌購入附表一編
號2至5之藥物均屬含有西藥成分之偽藥,其中編號2、5含有 「Diazepam」成分,亦屬於第四級管制藥品及第四級毒品, 仍基於販賣偽藥及第四級毒品之犯意,開立附表一編號3至5 之藥物予病患服用,因認被告楊永裕係涉犯藥事法第83 條 第1項之販賣偽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販賣 第四級毒品罪嫌。惟查: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 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 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又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 156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 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有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 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 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確信 。而訴訟上所得之全盤證據資料,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應包含在內,惟採用間接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 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而由此他項事 實,本於事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方為合法,若憑 空之推想,並非得採為證據資料之間接證據,最高法院29年 上字第3105 號、30年上字第816號、32年上字第67號、40年 台上字第89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已明揭斯旨,足資 參酌。再者,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明文規定:「檢察官 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 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 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申言之,刑事訴訟制度受「倘有懷疑,則從被告之利益為 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原則所支配,故得為訴訟 上證明者,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須客觀上於吾人一般社 會生活經驗均不致有所懷疑,而達於確信之程度者,且除認 定被告犯罪之外,無從本於同一事證為其他有利於被告之合 理推斷,始可以之為不利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確信之 程度,而有合理可疑存在時,即難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㈡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楊永裕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 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販賣第四級毒品等罪嫌 ,係以證人楊榮輝等人之陳述、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函及附 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雖坦承有向藥商李昭昌購入附表 一編號2至5之藥物,附表一編號3之藥物未開封、附表一編 號4之藥物開過3次、附表一編號5之藥物開過4次給不詳病患 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販賣偽藥、販賣第四級毒品之犯行, 辯稱伊雖曾基於執行醫療業務目的而開立該等藥物,但並未 開立該等藥物給附表四所示之病患服用,且伊向李昭昌購藥 時,不知係偽藥或第四級毒品等語。
㈢經查:
⒈證人即病患楊榮輝於警詢證稱:伊因為腹痛,在99年1月25 日前往宏生診所看診,前後有2次,伊認識是楊醫師,惟不 知名字,伊在第一次看診時有施打針劑及拿成藥服用,第二 次是回診,只有拿藥服用,施打針劑是楊醫師幫伊施打的, 成藥也是其拿給伊的,宏生診所應該是楊醫師經營的,前往 看診時都只有楊醫師一個人等語(原審卷第82A頁至第84 頁 );證人即病患張祐源於警詢證稱:伊是於100年2月18 日 前往宏生診所看診,因為感冒喉嚨痛、發燒,只去過這一次 ,不認識看診的醫師,不知道什麼名字,伊看診無施打針劑 ,但是有攜帶該診所所開立的成藥回去服用,共計3天份量 ,但是伊不知道該藥物名稱,也沒有服用完畢,因為症狀改 善就沒再服用,該藥物是看診的醫師所給的,宏生診所就是 為伊看診的醫師所經營的,但不知道名字,平常都只有該醫 師一個人在看診等語,並指認被告楊永裕之相片即為伊看診 之人(原審卷第87頁至第88頁);證人即病患蔡昱珍、蔡伊 婷之父蔡錦源於警詢證稱:蔡昱珍及蔡伊婷二人是伊女兒, 都是伊帶她們二人去看診,她們都是因為女人生理期而引起 腹痛前往看病,蔡昱珍在99年4月7日、蔡伊婷在94年10 月 21日前往看診,都只有一次,伊只知道是內科楊醫師看診, 不知道名字,看診後有拿取藥物服用,藥物是裡面一位小姐 拿給伊的,宏生應該是楊醫師經營的,伊帶女兒二次前往看 診時都只有楊醫師一個人等語(原審卷第91頁至第93頁); 證人即病患蔡佳陵於警詢證稱:伊於99年10月8日因為皮膚 過敏前往看診,大概有1至2次,伊看診的只知道他是醫師, 不知道醫師名字,看診時有施打針劑及拿成藥服用,看診時 只有楊醫師一人等語,並指認被告楊永裕之相片即為伊看診 之人(原審卷第97頁至第99頁);證人即病患洪哲偉於警詢 證稱:伊因為感冒於94年9月28日感冒前往看診,前後幾次 不詳,都是因為感冒,為伊看診的只知道他是醫師,不知道
名字,在感冒看診時都有施打針劑及拿成藥服用,第二次回 診只有拿藥服用等語,並指認被告楊永裕之相片即為看診之 人(原審卷第102頁至第104頁);證人即病患洪佑庭於警詢 證稱:伊因為感冒、發燒,於94年10月17日前往看診,看診 的醫師伊不認識,不知道名字,看診時有時候有施打針劑, 為伊施打針劑之人就是幫伊看診的醫師,也都有攜帶該診所 開立的成藥回去服用,平常都只有他一人在看診等語,並指 認被告楊永裕之相片即為看診之人(原審卷第107頁至第108 頁);病患即證人施博懷於警詢證稱:伊因為急性膀胱發炎 ,於99年11月23日前往看診,只去過這1次,看診的醫師伊 不認識,不知道名字,看診當日有施打針劑,施打針劑之人 就是看診的醫師,也有攜帶該診所所開立的成藥回去服用, 共計3天份量,但是不知道該藥物名稱,因為症狀有改善所 以藥沒有吃完,平常都只有該醫師一個人在看診等語,並指 認被告楊永裕之照片即為看診之人(原審卷第115頁至第11 7 頁);病患即證人楊智凱於警詢證稱:伊在98年10月2日 因為感冒前往看診,大概有1至2次而已,為伊看診的只知道 他是醫師,不知道名字,在看診時只有拿成藥服用等語,並 指認被告楊永裕之相片即看診之人(原審卷第115頁至第117 頁)。
⒉前揭證人所證述之主訴狀症,核與卷附各該9名病患之診斷 證明書所載病名大致相符,又依附表一備註欄所載之函文及 附件,各該藥物之適應症顯然均與上開9名病患之主訴症狀 無關。被告於偵查中及審理時亦稱知悉上揭藥物之適應症( 偵卷第51頁至第53頁、原審卷第54頁至第55頁),核與證人 即售予被告上揭藥物之藥商李昭昌於原審審理中所證述之情 節相符,被告既然知曉附表一編號2至5藥物之適應症,而其 適應症又與上開9名病患之主訴症狀均無涉,堪認被告所辯 並未開立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藥物予上開9名病患服用等語 ,應可採信,此外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證明「販賣第四級 毒品」及「販賣偽藥」予他人。且被告雖自承曾開立附表一 編號4之藥物開過3次、附表一編號5之藥物開過4次給不詳病 患等語,惟亦無其他輔助證據證明被告確有開過該藥物予他 人使用。
㈣證人李昭昌係大專藥學系畢業,從75年執行藥師業務迄今, 本案係在被告向其詢問有無鎮靜或安眠方面的藥後,其方售 予被告Diazepam及Lorazepam兩種藥物,且當時僅告知被告 此等藥物為管制藥品,其不認為係偽藥,亦不知是第四級毒 品等情,業據證人李昭昌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甚詳(原審卷第 224頁至第227頁),足見被告購入附表一編號2至5之藥品時
,意在用於醫療業務,再經原審勘驗搜索光碟(原審卷第18 2頁至第183頁),及前揭現場搜證照片(警卷第22頁至第31 頁)所示,本件扣案之藥物,有置於診間內紙箱中或擺放在 桌下、櫃子內、或堆置於廁所內,尚無法依據擺放位置認定 係處於前來看診之民眾,亦即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狀態,難認有公開陳列之情。又醫療行為本質上屬 委任契約,依一般社會通念,醫師對求診病患提供醫療勞務 ,其收取之費用,除提供勞務之成本如藥物、耗材之外,主 要為勞務之報酬,並非與藥物有直接之對價關係,自與一般 意圖利營而販賣偽藥或毒品、或意圖營利而販入毒品之交易 態樣有別,主觀要件亦截然不同,更何況,以證人李昭昌執 行藥師藥務多年經歷,仍無法知悉該等藥物為第四級毒品或 偽藥以觀,實難認定未受專業訓練僅有高職學歷之被告得以 知悉,自難僅憑被告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並持有如附表一編 號2至5之藥物之事實,即遽認被告有此部分販賣第四級毒品 、偽藥之犯行。
㈤按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 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 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 第四級毒品亦有處罰販賣、轉讓、持有、意圖販賣而持有等 行為。而被告主客觀要件與販賣不同,亦無從證明其明知為 偽藥或第四級毒品,已如前述,則其當無構成意圖販賣而陳 列偽藥、意圖販賣而持有或單純持有第四級毒品之空間,自 不待言。至其是否構成上揭規定之「供應」、「調劑」、「 轉讓」,或是因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亦因本案 關於被告是否供應、調劑、轉讓之對象、時間、數量等基本 構成要件均無從證明,而無法認定。
㈥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提之證據,尚不足佐證被告確有販 賣第四級毒品及販賣偽藥之犯行,是公訴人所舉上揭證據, 在客觀上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即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此外,公訴 人復未提出其他適合於證明被告有此部分犯罪事實之其他積 極證據,以資證明被告有販賣含有第四級毒品之藥物及偽藥 之犯行。揆諸上揭說明,被告販賣第四級毒品及販賣偽藥之 犯行即屬不能證明,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此部分與前開論罪部 分係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另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查獲之Ritalin(利他能 )共213顆,雖經鑑定含有派醋甲酯(Methylphe
nidate)成分,屬於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第三級管制 藥品,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級毒品,惟因被告辯稱係顧 元凱醫師所留下,其並不知情,且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或 使用之物,故檢察官並未起訴,有起訴書在卷可參,本院亦 認為此部分尚無法證明被告有何不法犯行,亦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
四、原審以事證明確,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雖非無見,惟查, 扣案附表一編號2至5之藥物,係被告所有藥品,且被告供稱 編號4、5業已看診使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雖無法證明被 告業已使用附表2至5號之藥品於特定人,業如上述,惟既係 在被告執行醫療業務之處所查獲,且可供處方使用,部分亦 已使用過,應可認定係被告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所使用之藥品 ,亦應依醫師法第2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沒收,原判決 疏未諭知沒收,尚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亦指摘於此,自應 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曾因違反醫師法案件 ,遭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2年確定,於77年間緩刑期 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被告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竟重操舊業,擅自執行醫療業 務,危害民眾健康,顯然未知所警惕,所為實不足取,惟犯 後坦認違反醫師法之犯行,態度尚佳,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及非法執行醫療業務時間之長度、犯罪動機、 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又扣案之如 附表一編號2至5,及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 除附表二編號1「Viagra」(威而剛)係被告自行服用外, 餘皆為被告用以非法執行醫療業務所用之藥械,業經其供明 在卷,及本院認定如上,應依醫師法第28條前段規定,併予 宣告沒收。被告另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自偵查起均坦承犯罪 ,態度良好,且被告曾在彰化市黃扶桑外科醫院擔任外科助 理,尚非毫無醫學知識之人,且所為看診行為,並無侵入性 之治療行為,危險性較低,亦未有看診民眾產生危害,被告 目前身體健康不佳,患有高血壓及肝炎合併肝硬化等疾病, 已無能力再為不法行為,其妻因車禍受傷,須長期復健,且 前5年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請予宣告 緩刑等語,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查,被告雖曾犯罪執行完畢 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其犯後已坦承認罪,目前患有高 血壓及肝炎合併肝硬化等疾病,及其妻因車禍受傷,須長期 復健等情,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惟本件被告尚不宜宣告 緩刑,業如上述,被告此部分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醫師法第28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穎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0000000 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 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 人員。
三、合於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附表一
┌─┬─────┬───────┬──────────────┐
│編│藥品名稱 │ 單位/數量 │ 備 註 │
│號│ │ │ │
├─┼─────┼───────┼──────────────┤
│1 │Ritalin │10mg/ 粒 │1、本藥品檢驗出含派醋甲酯( │
│ │(利他能)│驗餘213 粒 │ Methylphenidate)成分,派│
│ │ │ │ 醋甲酯屬「管制藥品管理條 │
│ │ │ │ 例」第三級管制藥品或「毒 │
│ │ │ │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級毒 │
│ │ │ │ 品。 │
│ │ │ │2、依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醫療 │
│ │ │ │ 器材、化粧品許可證查詢作 │
│ │ │ │ 業系統顯示:本藥品適應症 │
│ │ │ │ 狀為過動兒症候群、發作性 │
│ │ │ │ 嗜睡症。不良作用為神經質 │
│ │ │ │ 、失眠。 │
│ │ │ │3、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100年│
│ │ │ │ 5月25日府授衛藥字第100011│
│ │ │ │ 8280號函及其附件。 │
│ │ │ │4、卷證位置:見偵卷第57頁至 │
│ │ │ │ 第72頁背面。 │
├─┼─────┼───────┼──────────────┤
│2 │Diazepam │10mg/ 支 │1、本藥品檢驗出含Diazepam成 │
│ │ │驗餘98 支 │ 分,Diazepam屬「管制藥品 │
│ │ │ │ 管理條例」第四級管制藥品 │
│ │ │ │ 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四級毒品。 │
│ │ │ │2、本藥品外包裝無藥物許可證 │
│ │ │ │ 號,故依同類藥品「"利達" │
│ │ │ │ 寧神平注射液」之行政院衛 │
│ │ │ │ 生署藥物、醫療器材、化粧 │
│ │ │ │ 品許可證查詢作業系統顯示 │
│ │ │ │ :本藥品適應症狀為焦慮症 │
│ │ │ │ 狀、失眠、肌肉痙攣、癲癇 │
│ │ │ │ 重積,常見副作用為幻想或 │
│ │ │ │ 無法入睡或興奮異常、神經 │
│ │ │ │ 質等。 │
│ │ │ │3、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100年│
│ │ │ │ 5月25日府授衛藥字第100011│
│ │ │ │ 8282號函及其附件。 │
│ │ │ │4、卷證位置:見偵卷第87頁至 │
│ │ │ │ 第99頁。 │
├─┼─────┼───────┼──────────────┤
│3 │Lorazepam │1mg/粒 │1、本藥品驗出 │
│ │(樂耐平)│1 瓶 │ Desalkylflurazepam成分, │
│ │ │ │ 該成分為flurazepam之主要 │
│ │ │ │ 活性代謝物,具有diazepam │
│ │ │ │ 類藥物之鎮靜及安眠作用, │
│ │ │ │ 該成分以藥品列管。 │
│ │ │ │2、衛生署並未核准含 │
│ │ │ │ Desalkylflurazepam成分之 │
│ │ │ │ 藥品許可證。 │
│ │ │ │3、資料來源:彰化縣衛生局100│
│ │ │ │ 年8 月12日彰衛藥字第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函及其附件。 │
│ │ │ │4、卷證位置:見偵卷第102 頁 │
│ │ │ │ 至第107頁。 │
├─┼─────┼───────┼──────────────┤
│4 │Lorazepam │2mg/粒 │1、黃色微雙凸圓型錠、淡橙色 │
│ │(樂耐平)│1 瓶 │ 圓形錠部分,驗出含 │
│ │ │ │ Desalkylflurazepam成分, │
│ │ │ │ 該成分為flurazepam之主要 │
│ │ │ │ 活性代謝物,具有diazepam │
│ │ │ │ 類藥物之鎮靜及安眠作用, │
│ │ │ │ 該成分以藥品列管。 │
│ │ │ │2、淡藍色圓形錠部分,驗出含 │
│ │ │ │ Lorazepam (勞拉西泮)成 │
│ │ │ │ 分,Lorazepam (勞拉西泮 │
│ │ │ │ )屬管制藥品條例第四級管 │
│ │ │ │ 制藥品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第四級毒品。 │
│ │ │ │3、資料來源、卷證位置同上。 │
├─┼─────┼───────┼──────────────┤
│5 │Valium │1瓶 │1、本藥品檢驗出含Diazepam成 │
│ │ │驗餘166 個1顆 │ 分,Diazepam屬「管制藥品 │
│ │ │及47個半顆 │ 管理條例」第四級管制藥品 │
│ │ │ │ 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四級毒品。 │
│ │ │ │2、本藥品外包裝無藥物許可證 │
│ │ │ │ 號,故依同類藥品「煩寧錠 │
│ │ │ │ 」之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醫 │
│ │ │ │ 療器材、化粧品許可證查詢 │
│ │ │ │ 作業系統顯示:本藥品適應 │
│ │ │ │ 症狀為焦慮症狀、失眠、肌 │
│ │ │ │ 肉痙攣,常見副作用為疲倦 │
│ │ │ │ 、昏眩及肌肉無力。 │
│ │ │ │3、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100 │
│ │ │ │ 年5 月25日府授衛藥字第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4、卷證位置:見偵卷第74頁至 │
│ │ │ │ 第86頁。 │
└─┴─────┴───────┴──────────────┘
附表二
┌─┬───────┬─────────┬──────────┐
│編│ 藥品名稱 │ 單位/數量 │ 備 註 │
│號│ │ │ │
├─┼───────┼─────────┼──────────┤
│1 │ Viagra │100mg/粒 │口服藥 │
│ │ │1包 │ │
├─┼───────┼─────────┼──────────┤
│2 │ Calicam │ 1瓶 │口服藥 │
├─┼───────┼─────────┼──────────┤
│3 │ Escai │ 1瓶 │口服藥 │
├─┼───────┼─────────┼──────────┤
│4 │ Rifcapicui │ 1瓶 │口服藥 │
├─┼───────┼─────────┼──────────┤
│5 │ Eafidiul │ 1瓶 │口服藥 │
├─┼───────┼─────────┼──────────┤
│6 │ Dlton │ 1瓶 │口服藥 │
├─┼───────┼─────────┼──────────┤
│7 │ Uropyridui │ 1瓶 │口服藥 │
├─┼───────┼─────────┼──────────┤
│8 │ Lasix │ 1瓶 │口服藥 │
├─┼───────┼─────────┼──────────┤
│9 │ Ergomomin │ 1瓶 │口服藥 │
├─┼───────┼─────────┼──────────┤
│10│ Mino │ 1瓶 │口服藥 │
├─┼───────┼─────────┼──────────┤
│11│ Ponstan │ 1瓶 │口服藥 │
├─┼───────┼─────────┼──────────┤
│12│ Bugifene │25mg/粒 │口服藥 │
│ │ 佈即芬錠 │1瓶 │ │
├─┼───────┼─────────┼──────────┤
│13│ Prithmon │5mg/粒 │口服藥 │
│ │ 普力爽蒙 │1瓶 │ │
├─┼───────┼─────────┼──────────┤
│14│ Alpimo │6.5g/10ml │口服藥 │
│ │ │8瓶 │ │
├─┼───────┼─────────┼──────────┤
│15│Lisamin │5ml/1瓶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
│ │止血明注射液 │1盒(50瓶) │公司 │
│ │ │ │針劑 │
├─┼───────┼─────────┼──────────┤
│16│Diprophyllin │2ml/瓶 │台裕化學製藥公司 │
│ │待普菲林注射液│1盒(50瓶) │有效期限:2012.12.16│
│ │ │ │針劑 │
├─┼───────┼─────────┼──────────┤
│17│Dexamethasone │10ml/瓶 │台裕化學製藥公司 │
│ │的剎美松 │1盒(50瓶) │有效期限:2015.01.23│
│ │ │ │針劑 │
├─┼───────┼─────────┼──────────┤
│18│Escopan │1ml/瓶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
│ │胃使可胖 │2盒(139瓶) │公司 │
│ │ │ │針劑 │
├─┼───────┼─────────┼──────────┤
│19│伊舒血伴注射液│500ml/瓶 │杏林新生製藥公司 │
│ │ │1盒(1瓶) │針劑 │
├─┼───────┼─────────┼──────────┤
│20│汎敏補注射液 │5ml/瓶 │臺灣汎生製藥 │
│ │ │1盒(50瓶) │保存期限:2012.07.08│
│ │ │ │針劑 │
├─┼───────┼─────────┼──────────┤
│21│Fervan │1ml/瓶 │臺灣汎生製藥 │
│ │惠汝旺 │4盒(40瓶) │保存期限:2012.12.28│
│ │ │ │針劑 │
├─┼───────┼─────────┼──────────┤
│22│ Suipyrin │500ml/瓶 │針劑 │
│ │ │1包(107瓶) │ │
├─┼───────┼─────────┼──────────┤
│23│Estradiol │5mg/瓶 │針劑 │
│ │Cypionate │1盒(20瓶) │ │
│ │特效氫偶素 │ │ │
├─┼───────┼─────────┼──────────┤
│24│Thioctan │5mg/瓶 │針劑 │
│ │久克坦 │1盒(42瓶) │ │
├─┼───────┼─────────┼──────────┤
│25│Cefmalquin │17.5mg/瓶 │針劑 │
│ │杏瑪菱 │1盒(10瓶) │ │
├─┼───────┼─────────┼──────────┤
│26│Gentamicin │40mg/瓶 │針劑 │
│ │見大黴素 │3瓶 │ │
├─┼───────┼─────────┼──────────┤
│27│羥酮鈷胺明 │10瓶 │針劑 │
│ │1000mg │ │ │
├─┼───────┼─────────┼──────────┤
│28│Lisamin │50mg/瓶 │針劑 │
│ │止血明 │1盒(1瓶) │ │
├─┼───────┼─────────┼──────────┤
│29│雷格 │1盒(10瓶) │針劑 │
│ │500mg │ │ │
├─┼───────┼─────────┼──────────┤
│30│Diprospan │5瓶 │針劑 │
├─┼───────┼─────────┼──────────┤
│31│痛沒 │20mg/ml │針劑 │
│ │ │1盒(40瓶) │ │
├─┼───────┼─────────┼──────────┤
│32│SEKIJIS │1盒(50瓶) │針劑 │
│ │息舒鎮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