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刑智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翠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翠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受刑人朱翠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本院10 4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經最 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5 年7 月14日送監執行,經 法務部於106 年7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7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8 67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本院卷第3 頁),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 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