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0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晶星
李南緯
前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劉秋蘭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晶星、李南緯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叁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何晶星、李南緯(以下簡稱被告)前經本院法 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 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至102年3月24日,3個 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2人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起,第一次延長 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陳 宏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振 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