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六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則憲
方展章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劉秋蘭
上列上訴人等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0年度
訴字第一二一六號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一五四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則憲共同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攜帶兇器強盜罪與定應執行刑、及方展章部分撤銷。黃則憲共同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壹支(槍枝管制編號○○○○○○○○○○號,含彈匣壹個),沒收。又共同犯攜帶兇器強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壹支(槍枝管制編號OOOO一OOOOO號,含彈匣壹個),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方展章共同犯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壹支(槍枝管制編號OOOO一OOOOO號、含彈匣壹個),均沒收。
事 實
一、黃則憲前在民國(以下同)九十五年間,因犯重利罪,經臺 灣彰化地方院在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 十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確定,九 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明知 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竟在九 十八年間某日,在彰化縣大城鄉○○路○○○巷○○○○○ 號住處內,自某年籍姓名不詳、綽號「拉巴」友人處,受讓 仿BERETTA廠八四型半自動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 成,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 ○○○○○○○○○○號,含彈匣一個)及不具殺傷力非制 式子彈五顆(扣案非制式子彈五顆皆已經實際試射完畢)後 ,嗣將之埋藏在彰化縣大城鄉○○村○○路○○○號附近田 地內,而未經許可持有之。
二、嗣黃則憲在一00年二月十日二十一時許,邀請方展章駕駛
車牌號碼○○○○-00號自用小客車(該車為方展章向其 友人陳宗信借用)搭載其到彰化縣大城鄉美豐村五間寮某處 賭博場所(無證據證明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黃 則憲在該賭博場所與林鶴連、陳文祥及其他數名年籍姓名不 詳成年男子賭博財物,到翌(十一)日凌晨一時許,黃則憲 因賭輸錢財,因此對林鶴連、陳文祥等人生心不滿,遂不動 聲色,將方展章留在賭博場所內,自行駕車離開賭場,到上 揭藏槍地點將改造手槍及不具殺傷力非制式子彈五顆取出, 藏放在褲頭上,並用外套遮住,再返回上開賭博場所繼續賭 博,到十一日凌晨三、四時許賭博結束,黃則憲並未贏回前 所賭輸錢財而計賭輸約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乃心有不 甘,遂萌對林鶴連、陳文祥實施妨害自由及攜帶兇器強盜之 單一犯意,再搭上方展章所駕駛車牌號碼○○○○-00號 自用小客車時,方展章已知黃則憲持有改造手槍,並要對林 鶴連、陳文祥為妨害自由及攜帶兇器強盜行為,方展章知悉 黃則憲計劃後,在黃則憲持有改造槍枝行為繼續中,與黃則 憲基於共同未經許可非法持有上開改造手槍犯意聯絡,復思 利用該改造槍彈與黃則憲共同對林鶴連、陳文祥實施妨害自 由及攜帶兇器強盜,二人謀議既定,方展章即與黃則憲基於 妨害自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攜帶兇器強盜之單一犯意 聯絡,在五間寮賭博場所附近埋伏。嗣黃則憲與方展章見林 瑞評駕駛車牌號碼○0-○○○○號賓士車離開上址五間寮 賭博場所時,黃則憲指示方展章超車後停在林瑞評所駕駛汽 車前方,林瑞評見狀跟著停車,黃則憲及方展章即分持改造 手槍及棍棒下車,走到林瑞評旁邊,由黃則憲持改造手槍指 著林瑞評並拉槍機使林瑞評看到子彈(該子彈經實際試射鑑 驗結果,不具殺傷力),方展章持棍棒在旁,二人當場喝令 林瑞評下車,黃則憲並強行將林瑞評車上車鑰匙拔走,要林 瑞評撥打電話通知林鶴連、陳文祥到場〔黃則憲對林瑞評共 同犯強制罪部分,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上訴本院 再撤回上訴,已確定在案。另方展章對林瑞評共同犯強制罪 部分,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待林鶴連、陳文祥依林瑞評 電話內容開車到達五間寮賭博場所附近下車後,黃則憲即持 改造手槍拉槍機,方展章則持木棍一支,一起走到林鶴連、 陳文祥旁邊,黃則憲對林鶴連、陳文祥二人嚇稱「上車」, 方展章亦在場附和說「上車」,黃則憲並持槍指著林鶴連動 手打林鶴連一個耳光(未成傷),隨即持槍對林鶴連、陳文 祥作勢揮舞,將林鶴連、陳文祥二人強押上方展章所駕駛車 牌號碼○○○○-00號自用小客車上,往彰化縣大誠鄉西 城村方向行駛。途中黃則憲持續以持槍指著林鶴連、陳文祥
方式,控制林鶴連、陳文祥二人行動自由,並指示方展章駕 車,將林鶴連、陳文祥二人載往彰化縣大城鄉西城村某工寮 內,抵達該工寮後,黃則憲先叫方展章下車到工寮開燈,黃 則憲即持槍叫林鶴連、陳文祥二人下車進入工寮內,復持槍 站在工寮門口,指著林鶴連、陳文祥二人控制其二人行動自 由,黃則憲並叫方展章出去找棍棒,方展章取得鐵條一支回 到工寮門口時,黃則憲持槍指著林鶴連、陳文祥二人,嚇令 該二人將身上財物交出,陳文祥受此不能抗拒之脅迫後,遂 交出身上現金五萬零一百元,林鶴連則因身上並無現金而未 能得逞;黃則憲見狀,復承上開強盜犯意,以「林鶴連必須 在同日下午交付十二萬元,否則將會使林鶴連在地方上無法 生存」等語,脅迫林鶴連。後因林瑞評在林鶴連、陳文祥二 人被押走後返回賭場,向黃則憲之綽號「阿良」友人質問為 何黃則憲持槍押人,「阿良」乃與黃則憲以電話連繫,並將 林瑞評已經報警乙情告知黃則憲,黃則憲知悉事態嚴重,乃 指示方展章駕車搭載林鶴連、陳文祥二人離去。嗣警方在接 獲報案後,隨即在十一日循線查獲上情,並在十一日十六時 五十分許,經黃則憲帶領到彰化縣大城鄉○○村○○路○○ ○號旁電線桿下,扣得系爭仿BERETTA廠八四型半自 動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號,含彈 匣一個)、不具殺傷力子彈五顆等物品。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案有關被告方展章被訴犯罪審理範圍:按檢察官既已就上 訴人偽造文書部分之事實提起公訴,則其與此事實有牽連關 係之職務(即圖利)行為,依公訴不可分之原則,受理法院 自屬有權審判,該檢察官就此具有不可分性之整個犯罪事實 強裂為二,於就偽造文書部分起訴後,而將瀆職部分予以不 起訴處分,其處分即應認為無效(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 第六九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未經許可持有槍枝、子彈罪 ,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均論以 一罪,不得割裂。若以之犯他罪,兩罪間之關係如何,端視 其開始持有之原因為斷。如早已非法持有槍枝、子彈,後另 起意犯罪,或意圖犯甲罪而持有槍枝、子彈,卻持以犯乙罪 ,均應以數罪併罰論處;如行為人為犯特定之罪而持有槍、 彈,並於持有槍、彈後即緊密實行該特定犯罪,雖其持有槍 、彈之時、地與犯特定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 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
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 反有過度處罰之虞,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 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 一四八四號、第四一二三號、第六六九五號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方展章是基於與黃則憲共犯持有改造手槍犯剝奪 他人行動自由(強押林鶴連與陳文祥上牌號碼OOOO-O O號自用小客車,載到彰化縣大城鄉西城村某工寮犯行)及 攜帶兇器強盜之單一犯罪目的而參與本件犯行(詳后述), 故被告方展章所犯持有改造手槍、妨害自由(強押林鶴連與 陳文祥上車載走部分)及攜帶兇器強盜罪間,有想像競合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又在實施攜帶兇器強盜罪進行中,對林鶴 連與陳文祥剝奪行動自由行為,不再論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條 之罪(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二0六四號判例參照、同旨 見甘添貴著刑法各論上冊第二五九頁)。乃檢察官竟強將被 告方展章及黃則憲在彰化縣西城村某工寮內實施攜帶兇器強 盜罪犯行進行中所為剝奪林鶴連、陳文祥二人行動自由以強 盜之事實,強行割裂為攜帶兇器強盜罪及妨害自由罪二部分 ,並就被告方展章共同犯攜帶兇器強盜罪先以一00年度偵 字第一五四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就與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吸收關係之輕罪即剝奪他人行動自由部分,另行提起公訴 ,揆諸上揭判例意旨,檢察官就被告方展章攜帶兇器強盜罪 所為不起訴處分,即屬無效之不起訴處分,法院仍得就被告 方展章所為全部犯罪事實審理。退步言之,縱認檢察官就被 告方展章之攜帶兇器強盜罪部分所為不起訴處分效力及於不 另論罪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部分,然原不起訴處分並未就被 告方展章共犯持有改造手槍部分為不起訴處分,且本案起訴 書已記載「方展章於停車後亦進入工寮內,見黃則憲攜帶槍 械,且正持槍對林鶴連、陳文祥二人揮舞作勢,已可確信林 鶴連、陳文祥二人之人身自由已遭黃則憲剝奪,仍然與黃則 憲共同基於妨害林鶴連、陳文祥二人之人身自由之犯意聯絡 ,依黃則憲之指示,手持其在現場附近拾得之棍棒,阻止林 鶴連、陳文祥二人離去(起訴書第二頁倒數第一行、第三頁 第一行至第五行)」,足徵,起訴書該段敘述,已將被告方 展章與黃則憲在西城村某工寮內共同持有改造手槍及鐵條以 剝奪林鶴連、陳文祥行動自由之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只不過 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並未敘述「被告方展章所為, 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非法持有可發射子 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從而,檢察官起訴書既已將被告方 展章在黃則憲實施攜帶兇器強盜罪進行中,由被告黃則憲持
有改造手槍,被告方展章持有鐵條站在工寮門口旁邊,共同 剝奪林鶴連、陳文祥二人行動自由之犯罪事實提起公訴,揆 諸上揭說明,被告方展章所共同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八條第四項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改造槍枝罪,既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仍得就被告方展章共犯非法持有可發 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剝 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攜帶兇器強盜既、未遂等罪一併審理。 故檢察官就被告方展章所犯攜帶兇器強盜罪以一00年度偵 字第一五四0號為不起訴處分,揆諸上揭判例意旨,屬無效 之不起訴處分,法院仍得就被告方展章所有犯罪事實為審理 。
二、本案檢察官起訴書中之犯罪事實,僅記載被告黃則憲對林瑞 評為強制犯行,未認定被告方展章是為對林瑞評為強制罪共 犯,且被告黃則憲及方展章對林瑞評為強制犯行部分,與被 告方展章共同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攜帶兇器強盜既、未遂罪間,並無裁 判上一罪關係(理由詳后述),故被告方章雖是對林瑞評犯 強制罪之共犯,法院自不得就被告方展章此部分犯罪為審判 。
貳、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 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核其立 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 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 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暨證據 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 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 能力。查檢察官、被告黃則憲、方展章二人、被告黃則憲、 方展章二人之指定辯護人就以下本案採為判決基礎之被告以 外之人在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資料,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 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情況, 並無違法取證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認均有證據能 力。
叁、實體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黃則憲對伊有於九十八年間某 日,在彰化縣大城鄉○○路○○○巷○○○○○號住處內, 自某年籍姓名不詳、綽號「拉巴」友人處,受讓扣案之仿B ERETTA廠八四型半自動改造手槍一支及不具殺傷力非 制式子彈五顆,嗣將之埋藏在彰化縣大城鄉○○村○○路○ ○○號附近田地內,而未經許可持有之;及被告黃則憲與上 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方展章二人,對伊二人被訴有於 一00年二月十日二十一時許,由被告方展章駕駛車牌號碼 ○○○○-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告黃則憲到彰化縣大城 鄉美豐村五間寮某處賭博場所,被告黃則憲在該賭博場所與 林鶴連、陳文祥及其他數名年籍姓名不詳成年男子賭博財物 ,到翌(十一)日凌晨一時許,被告黃則憲因賭輸錢財,因 此對林鶴連、陳文祥等人生心不滿,遂不動聲色,自行駕車 離開賭場,到上揭藏槍地點將改造手槍及不具殺傷力非制式 子彈五顆取出,藏放在褲頭上,並用外套遮住,再返回上開 賭博場所繼續賭博,至十一日凌晨三、四時許賭博結束,被 告黃則憲仍未贏回所賭輸錢財,而計賭輸約五萬元,乃心有 不甘,搭上被告方展章所駕駛車牌號碼○○○○-00號自 用小客車,在五間寮賭博場所附近埋伏,嗣伊二人見林瑞評 駕駛車牌號碼○0-○○○○號賓士車離開五間寮賭博場所 時,被告黃則憲指示被告方展章超車後停在林瑞評所駕駛汽 車前方,林瑞評見狀跟著停車,伊二人即分持改造手槍及木 棍下車,走到林瑞評旁邊,由被告黃則憲持改造手槍指著林 瑞評並拉槍機使林瑞評看到子彈,被告方展章持木棍在旁, 二人當場喝令林瑞評下車,被告黃則憲並強行將林瑞評車上 車鑰匙拔走,要林瑞評撥打電話通知林鶴連、陳文祥到場, 待林鶴連、陳文祥依林瑞評電話內容開車到達五間寮賭博場 所附近下車後,被告黃則憲即持改造手槍拉槍機,被告方展 章則持棍棒,一起走到林鶴連、陳文祥旁邊,被告黃則憲對 林鶴連、陳文祥二人嚇稱「上車」,被告方展章亦在場附和 說「上車」,被告黃則憲並持槍指著林鶴連動手打林鶴連一 個耳光,隨即持槍對林鶴連、陳文祥作勢揮舞,將林鶴連、 陳文祥二人強押上被告方展章所駕駛車牌號碼○○○○-0 0號自用小客車上,往彰化縣大誠鄉西城村方向行駛,途中 被告黃則憲持續以持槍指著林鶴連、陳文祥方式,控制林鶴 連、陳文祥二人行動自由,並指示方展章駕車,將林鶴連、 陳文祥二人載往彰化縣大城鄉西城村某工寮內,抵達該工寮 後,被告黃則憲先叫被告方展章下車到工寮開燈,被告黃則 憲即持槍叫林鶴連、陳文祥二人下車進入工寮內,復持槍站 在工寮門口,指著林鶴連、陳文祥二人控制其二人行動自由
,被告黃則憲並叫方展章出去找棍棒,被告方展章取得鐵條 一支回到工寮門口時,被告黃則憲持槍指著林鶴連、陳文祥 二人,嚇令該二人將身上財物交出,陳文祥遂交出身上現金 五萬零一百元,林鶴連則因身上並無現金而未交付,被告復 向林鶴連恫稱「必須在同日下午交付十二萬元,否則將會使 林鶴連在地方上無法生存」等語,後因林瑞評在林鶴連、陳 文祥二人被押走後返回賭場,向被告黃則憲之綽號「阿良」 友人質問為何黃則憲持槍押人,「阿良」乃與被告黃則憲以 電話連繫,並將林瑞評已經報警乙情告知被告黃則憲,被告 乃指示被告方展章駕車搭載林鶴連、陳文祥二人離開,而共 同犯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妨害自由、攜帶 兇器強盜罪等犯罪事實,在本院審理中分別為自白認罪供述 。被告黃則憲、方展章二人之指定辯護人則以被告黃則憲、 方展章二人在本院審理中就被訴犯罪皆已坦承不諱,犯後態 度良好,已知所悔悟,請予以從輕量刑等語,資為被告黃則 憲、方展章二人提出辯護。
二、經查:
㈠被告黃則憲、方展章二人就被訴犯罪在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自 白認罪供述,核與下列證人證述情節相符:
⒈林鶴連在一00年二月十一日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 時、何地?遭何人強盜身上財物?)我於一00年二月十一 日早上約四點許,在我姪子林瑞評住處:彰化縣大城鄉五間 寮住宅(詳細地址我不清楚),玩撲克牌(梭哈),結束後 就遭到剛剛在現場玩牌的其中二名牌友,其中一名戴帽子及 戴口罩男子持一把黑色手槍,另一名持鐵棍在旁邊,戴帽子 及戴口罩男子當場拉滑套對準我及陳文祥二人,並強押我與 陳文祥至他們所駕駛的銀色自小客車上,載往彰化縣大城鄉 一處工寮內,持槍脅迫我朋友陳文祥交出身上財物共五萬零 一百元,當時我因身上沒錢,該二名男子要我在今天(十一 )下午拿十二萬元給他們,不然就讓我在地方上無法生存, 該二名男子得手五萬零一百元後,由當時持鐵棍男子駕駛該 銀色自小客車載我及陳文祥返回強押我們上車地點。」、「 (問:該二名男子因何原因要強盜你及陳文祥身上財物?) 該該是綽號『牛母』(即被告黃則憲)男子玩牌輸錢不甘心 ,賭博完綽號『牛母』男子出去後,綽號『牛母』與綽號『 阿呆』(即被告方展章)男子就持槍強押我們...,並喝 令我及陳文祥交出身上財物,...。」、「(問:你何時 起至何時止?與何人?在何地賭博財物?輸贏為何?)於一 00年二月十日二十時許起至二月十一日凌晨三時許結束, 在我姪子林瑞評住處:彰化縣大城鄉五間寮住宅(詳細地址
我不清楚)與陳文祥及我等人玩撲克牌(梭哈),玩法是以 五張牌比大小,最初以二張牌開始喊價,最後以五張牌組合 最大者為優勝,每次輸贏約五百元。」、「(問:你及陳文 祥遭強盜時,有無遭受暴力傷害?何人傷害?持何器械?) 陳文祥當時沒有遭任何武器壓制,我就遭其中一名男子戴口 罩並持槍壓制,以手槍喝令我,並用另一手摑臉,喝令我及 陳文祥上車,隨他們離去。」、「(問:你及陳文祥遭脅迫 上車,由何人駕駛?如何乘坐?)持鐵棍男子駕駛自小客車 ,持槍男子將手槍指向我及陳文祥控制我們行動。」、「( 問:你及陳文祥遭強盜身上財物時有無報案?)有,由林瑞 評打一一O電話報案。」、「(問:強盜你身上財物之二名 男子現於何處?)該二名男子現於芳苑分局偵查隊內,經我 當場指認持槍男子為綽號『牛母』黃則憲....,持鐵棍 男 子為綽號『阿呆』方展章...。」、「(問:黃則憲 及方展章強盜你身上財物時,黃則憲頭戴帽子口戴口罩,為 何你確認持槍男子為黃則憲?)因為當時在賭博時,黃則憲 就有戴帽子及口罩,我認得,當時方展章並沒有戴任何物品 在臉上,所以我能確定方展章。」、「(問:黃則憲所持用 之黑色手槍,你如何確認是真槍?)因為黃憲章下車持槍脅 迫我們時有拉起滑套,我有聽到鐵質「喀喀」的聲音,我認 為是真槍。」、「(問:警方提示OOOO-OO號日產銀 色自小客車,是否為強盜你所使用之車輛?)經我檢視,是 該部車輛無誤。」、「(問:你與黃則憲及方展章是何關係 ?有無仇恨及財務糾紛?)我與黃則憲及方展章等人我不認 識,沒有關係,沒有仇恨及財務糾紛。」(偵查卷第十五頁 至第十八頁);一00年三月三十一日偵查中結證稱:「( 問:你是否於一00年二月十一日凌晨三時許在彰化縣五間 寮處遭綽號『母牛』〔應為『牛母』之誤〕及不詳男子駕駛 銀色自小客車OOO-OO號持槍強行押走?)是的。. ..。」、「(問:當時情形為何?)被告綽號『母牛』( 經指認為被告黃則憲)、不詳男子(經指認為被告方展章) 在剛剛賭博的地方等我跟陳文祥,...。」、「(問:黃 則憲 輸贏多少?)...,但我知道陳文祥拿五萬零一 百元還給 黃則憲。...。」、「(問:你們到達現場後 發生何事?)到達現場就遭到黃則憲右手拿槍指著我及陳文 祥,用手毆打我一巴掌,當時方展章還沒有拿鐵棍,『牛母 』命令我們二人坐上方展章駕駛銀色自小客車OOOO-O O號後座,強押我們到大城鄉一處工寮,方展章這時才不知 到何處拿鐵棍,持槍脅迫陳文祥,...,陳文祥交出身上 五萬零一百元,我當時身上沒有錢(真的連一塊錢都沒有)
我記得我帶數千元或萬把元出門。黃則憲、方展章二人要我 在十一日下午交付十二萬元給他們,...,不然讓我在地 方上無法生存,方展章只有拿鐵棍在旁邊而已,...,離 我約二公尺,整個過程都是黃則憲在處理而己。然後就將我 與陳文祥載回原來的地方,後開車離去。」(偵查卷第九一 頁至第九四頁),在原審法院一0一六年月二十二日審理中 結證稱:「(問:一00年二月十一日凌晨,你有無看過黃 則憲與方展章二人?)有。」、「(問:一00年二月十一 日凌晨,你的姪子林瑞評有無打電話給你?)有。」、「( 問:林瑞評打電話跟你說什麼?)林瑞評打電話說有人要找 代表,叫我回來,因為之前我在五間寮那邊打牌,剛離開五 間寮三分鐘左右,林瑞評就打電話給我,林瑞評只跟我講這 些。」、「(問:你看到林瑞評的車停在路上,你有無停車 ?)有,停車之後我就下車。」、「(問:你下車之後發生 何事?)陳文祥坐在後座,陳文祥跟我一起下車,我跟陳文 祥走過去黃則憲人站立的地方,陳文祥跟在我後面,... ,我剛下車的時候黃則憲就罵我、並拿槍出來,罵完之後就 揮手打我巴掌,...,黃則憲拿著槍指著我及陳文祥叫我 上車時,當時陳文祥站在我左手邊將近一公尺之處,黃則憲 右手拿著槍抬起來對著我比一個動作叫我上車,我上車時我 才看到方展章好像是在黃則憲的前方或是右手邊的地方。」 、「(問:你說黃則憲在你的正前方持槍罵你、打你巴掌要 你上車,你又說方展章好像是在黃則憲的前方或右手邊,你 怎麼可能沒有看到?)我一下車黃則憲就罵我,我視線就在 黃則憲身上,我沒有看到其他的,黃則憲叫我上車時我才意 識到方展章。我走向另外一部車的時候,方展章已經上駕駛 座了,我自己打開後座的門,我上車以後,陳文祥從我同一 邊上去後座,黃則憲坐在前方的座位,上車後黃則憲一直拿 著槍,槍拿著面向駕駛的方向持槍向後講了幾句話,... 。」、「(問:你下車時黃則憲就罵你、打你巴掌叫你上車 ,黃則憲罵你的地方距離後來你要上車的距離有多遠?)大 約三公尺左右。」、「(問:從罵你的地方上車之後,方展 章是否都看得到黃則憲拿槍?)是的,否則黃則憲如何控制 現場。」、「(提示偵字一五四0卷第十六頁警詢筆錄)( 問:你於一00年二月十一日芳苑分局筆錄,你說遭到剛剛 在現場玩牌的其中兩名牌友,其中一名戴帽子及戴口罩的男 子持一把黑色手槍,另一名持鐵棍在旁邊,戴帽子及戴口罩 男子當場拉滑套對準我及陳文祥二人,並強押我與陳文祥至 他們所駕駛的銀色自小客車上,上揭警詢筆錄是否實在?) 警詢的這些話是我講的,...,黃則憲叫我們上車之後,
載我們到大城的一個工寮,到了工寮之後我們進入工寮,裡 面暗暗的沒有燈光,黃則憲才叫方展章去找鐵棍。」、「( 問:你剛剛說在工寮的時候,黃則憲有叫方展章去找鐵棍, 方展章有無去找鐵棍?)有,約一分多鐘之後就拿著鐵棍到 現場。」、「(問:在工寮裡面黃則憲也是拿著槍嗎?)是 的,黃則憲拿槍對著我們。」、「(問:方展章拿著鐵棍進 來以後做了什麼事情?)方展章進來後站在我及陳文祥的正 對面,站在黃則憲的右手邊不到一公尺的地方。」、「(問 :當時你們有辦法離開嗎?)沒有辦法離開,因為黃則憲拿 著槍指著我們,...。」、「(問:你剛剛有說他們兩個 人站的位置是在工寮的哪個地方?)工寮進門有一張桌子, 我跟陳文祥站在工寮裡面四角桌旁邊,黃則憲及方展章進來 後站在門口入口的地方,黃則憲及方展章之間間隔約一公尺 。」、「(問:你在林瑞評停車的地方下車的時候,你跟陳 文祥是如何上黃則憲他們所開的銀色自小客車?)我是自己 開門進去,黃則憲拿著槍指著我及陳文祥叫我及陳文祥上車 ,黃則憲是很大聲的說「上車」(台語),...。」、「 (問:是否你跟陳文祥遭黃則憲持著槍叫你跟陳文祥上車, 你跟陳文祥上黃則憲他們開來的銀色轎車之後,方展章才上 該部銀色轎車的駕駛座?)是方展章先上車,我跟陳文祥再 上車,然後黃則憲再上車。」、「(問:從你及陳文祥遭黃 則憲用槍比著,要你跟陳文祥上車,而你跟陳文祥上黃則憲 他們開的銀色轎車之後,一直到你講的工寮距離多遠?中間 開了多久才到?)開車約十分鐘以上,因為過程中還有繞路 ,不是直接到工寮,還有繞了一大圈。」、「(問:在該十 分鐘以上的路程,黃則憲有無說什麼話?)黃則憲說要載去 哪裡,方展章沒有講話就只有開車,黃則憲在車上一直拿著 槍指著我及陳文祥。」、「(問:黃則憲在車上是問誰要載 去哪裡?)黃則憲問方展章說要載去哪裡比較偏僻,但是方 展章沒有講話,黃則憲有提議說要載去西城村他的什麼人那 裡沒有人住,黃則憲是向方展章提議說要載去西城村他的什 麼人那裡,那裡有空屋沒人住。」、「(問:黃則憲有無拿 槍指著你及陳文祥叫你們下車?)黃則憲的槍一直都拿在手 上,
...,但我記得黃則憲槍一直拿在手上,有叫我下車。」 、「(問:你跟陳文祥下車之後,黃則憲是否下車拿著槍指 著你及陳文祥要你們進入工寮?)是的。」、「(問:黃則 憲下車拿著槍指著你及陳文祥要你們進入工寮的時候,方展 章在做什麼?)黃則憲跟方展章說黑漆漆的,你先進去裡面 開燈,...。」、「(問:是方展章先進空屋還是你跟陳
文祥先進去空屋?)方展章先進空屋找電燈,方展章進入空 屋後一開燈我及陳文祥就進去空屋。」、「(問:方展章進 入空屋一開燈,你及陳文祥就進空屋,當時黃則憲是否還拿 著槍指著你及陳文祥,叫你及陳文祥進空屋?)是的。」、 「(問:你跟陳文祥進入空屋之後,在空屋裡面待了多久? )十分鐘以上。」、「(問:在該十分鐘期間,方展章在屋 子裡面做什麼?)方展章開燈之後,黃則憲拿槍指著我及陳 文祥說在那邊站好,然後黃則憲叫方展章去外面找看看有沒 有木柴或是鐵棍,...,然後黃則憲就喝令叫方展章去找 ,方展章就出去,過了一、兩分鐘之後就拿扣案的鐵條進屋 子裡面。」、「(問:當方展章拿鐵棍進來,站在黃則憲旁 邊,而黃則憲槍不離手,黃則憲跟你及陳文祥說這條要怎麼 處理,講了多久之後,陳文祥才把他身上的錢拿出來?)黃 則憲講要怎麼處理,我說我沒有錢,這個過程大約三、五分 鐘,陳文祥說他身上只有五萬或五萬多,就拿出來。黃則憲 繼續說其他的要怎麼處理,我說不然你明天到家裡來拿。」 、「(問:當陳文祥把他身上的錢拿出來的時候,是放在哪 裡,方展章看到陳文祥把錢拿出來之後,做何反應?)陳文 祥把錢拿出來之後放在桌上之後,黃則憲就走過去拿,方展 章就拿著鐵棍站在旁邊,看著黃則憲去拿五萬元。」原審卷 第一五0頁至第一五六頁)等語。
⒉陳文祥在一00年二月十一日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 時、何地?遭何人以何方式強盜身上財物?)我於一00年 二月十一日早上約四點許,在朋友林瑞評住處:彰化縣大城 鄉五間寮住宅(詳細地址我不清楚),玩撲克牌(梭哈), 結束後就遭到剛剛在現場玩牌的其中二名牌友,其中一名戴 帽子及戴口罩男子持一把黑色手槍,另一名持鐵棍在旁邊, 戴帽子及戴口罩男子當場拉滑套對準我及林鶴連二人,並強 押我與林鶴連至他們所駕駛的銀色自小客車上,載往彰化縣 大城鄉一處工寮內,持槍脅迫我交出身上財物共五萬零一百 元,朋友林鶴連因身上沒錢,該二名男子要林鶴連在今天( 十一)下午拿十二萬元給他們,不然就讓他在地方上無法生 存,得手五萬零一百元後,由當時持鐵棍男子駕駛該銀色自 小客車載我及林鶴連返回強押我們上車地點。」、「(問: 你遭強盜之五萬零一百元交付何人?)是持槍之男子持槍命 令我將身上財物交付給他。」、「(問:該二名男子因何原 因要強盜你及林鶴連身上財物?)因該兩名男子玩牌輸錢不 甘心,所以就持槍強盜我及林鶴連身上財物。」、「(問: 你何時起至何時止?與何人?在何地賭博財物?輸贏為何? )於一00年二月十日二十時許起至二月十一日凌晨三時許
結束,在朋友林瑞評住處:彰化縣大城鄉五間寮住宅(詳細 地址我不清楚)與林瑞評叔叔林鶴連等六人玩撲克牌(梭哈 ),玩法是以五張牌比大小,最初以二張牌開始喊價,最後 以五張牌組合最大者為優勝,每次輸贏約五百元。」、「( 問:你及林鶴連遭強盜時,有無遭受暴力傷害?何人傷害? 持何器械?)我沒有,林鶴連遭持槍男子,以手槍抵住,並 用另一手摑臉,喝令我及林鶴連上車,隨他們離去。」、「 (問:你及林鶴連遭脅迫上車,由何人駕駛?如何乘坐?) 持鐵棍男子駕駛自小客車,持槍男子將手槍指向我及林鶴連 控制我們行動。」、「(問:你及林鶴連遭強盜身上財物時 有無報案?)有,由林瑞評打一一O電話報案。」、「(問 :強盜你身上財物之二名男子現於何處?)該二名男子現於 芳苑分局偵查隊內,經我當場指認持槍男子為黃則憲... ,持持鐵棍男子為方展章...。」、「(問:黃則憲及方 展章強盜你身上財物時,黃則憲頭戴帽子口戴口罩,為何你 確認持槍男子為黃則憲?)因為當時在賭博時,黃則憲就有 戴帽子及口罩,我認得,當時方展章並沒有戴任何物品在臉 上,所以我能確定方展章。」、「(問:黃則憲所持用之黑 色手槍,你如何確認是真槍?)因為黃憲章下車持槍脅迫我 們時有拉起滑套,我有聽到鐵質聲音,我認為是真槍。」、 「(問:警方提示OOO-OO號日產銀色自小客車,是否 為強盜你所使用之車輛?)經我檢視,是該部車輛無誤。」 、「(問:你與黃則憲及方展章是何關係?有無仇恨及財務 糾紛?)我與黃則憲見過一至二次面,方展章我不認識。沒 有仇恨及財務糾紛。」(偵查卷第二一頁至第二二頁),在 一00年三月三十一日偵查中結證稱:「(問:對本身警訊 筆錄有無意見?)(提示)沒有。」、「(問:你是否於一 00年二月十一日凌晨三時許在彰化縣大城鄉五間寮某處遭 綽號『母牛』〔應是『牛母』之誤〕及不詳男子駕駛銀色自 小客車OOOO-OO號持槍強行押走?)是的。當天我們 六個人在賭博,地方是哪我不知道。賭博的是哪六個人我不 知道,我只認識林鶴連跟『牛母』。『牛母』身邊那個『阿 呆』,後來也有下來玩一陣子。當天林鶴連輸了十萬,我贏 了五萬零一百元,『牛母』輸多少我不知道,其他人的輸贏 我也不知道,林瑞評當天是陪我去的。賭完,...林瑞評 打電話來,林鶴連接到電話之後,就原車把我們載回剛剛賭 博的地方。我們一下車,『牛母』就拿槍出來,然後指著林 鶴連,並打了他一個巴掌,然後就拿著槍指我,叫我們上車 ,然後就把車子開到一個空屋。」、「(問:你們到達該空 屋後發生何事?)...,我看他(指被告黃則憲)槍拿在
手上,我就跟他說不然我贏到的錢全部都給你。因為他手上 有槍我會怕,我才給他錢。『牛母』也有叫林鶴連把錢拿出 來,但林鶴連說他輸了十萬元,身上一塊錢都沒有。方展章 是因為黃則憲叫他去外面找看看有沒有棍子,他才不知從何 處去拿了一支鐵棍,...。」、「(問:被告二人有無要 你在十一日下午交付十二萬元給他們?)這些話全部都是黃 則憲一個人說的,...此時就有人打電話給『牛母』說有 人已經報警了,但誰打的我不知道,此時『牛母』才叫『阿 呆』快點載我們離開。」、「(問:你們到底有無對被告詐 賭?)沒有。」(偵查卷第九三頁至第九四頁),在原審法 院一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審理中結證稱:「(問:一00年 二月十一日凌晨,林鶴連接到林瑞評的電話後,是否有開車 載你折返五間寮那邊,在途中下車?)是的。」、「(問: 你們下車之後,有無看到黃則憲及方展章?)有。」、「( 問:下車之後,你看到黃則憲做什麼事情?)我看到黃則憲 先一手打林鶴連一巴掌,另一手拿著槍,他有叫我們上車, 但我忘記黃則憲有無拿槍指著我們叫我們上車。」、「(問 :方展章是否能看到黃則憲手上有槍?)應該看得到。」、 「(問:為何應該看得到?)因為都在那邊,方展章站在黃 則憲旁邊多遠我忘記了,大家都站在那邊,所以都看得到黃